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的义务包括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03 14:30:45 78 人看过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的义务应当包括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人民法院禁止进入的场所需申请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

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

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

本法所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是指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和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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