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债的概念及其在民法中的地位。债权是一种权利,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法律概念,与债务相对。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必须要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债权债务的转移和消失都必须经过财务、业务部及经管部门的共同负责,确保债权债务账目的核对和发出商品及未结算采购物资的核对。
在民法中,债权是一种权利,指的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法律概念。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债权债务账目的核对;发出商品及未结算采购物资的核对,债权债务的清理,债权债务的日常清理,由财务、业务部及经管部门共同负责。
5. 债权债务的清理和日常管理由谁负责?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债权债务的清理和日常管理由债权人负责。因此,答案是债权人。这一规定意味着债权人需要负责债权债务的清理和日常管理,如催收欠款、记录债权债务、管理债权债务档案等。同时,债权人也需要确保债权债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以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
总之,债权债务关系是民法中的重要概念,对于企业和个人的财务管理至关重要。债权人需要负责债权债务的清理和日常管理,确保债权债务关系的合规性和合法性。同时,财务、业务部及经管部门也需要共同配合,负责债权债务账目的核对、发出商品及未结算采购物资的核对、债权债务的清理和日常管理。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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