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是如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刑事案件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1、拘传拘传是指司法机关对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拘传首先要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法院的院长批准,并填写拘传证后方可执行。
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要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
一次拘传的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审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司法机关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不逃避或妨害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3、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司法机关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住处,依法对其行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与取保候审相同。
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不到保证人也不能交纳保证金时,采用监视居住的方法。
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4、拘留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指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5、逮捕逮捕是指司法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发生社会危害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
在侦办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办案机关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非常多,比如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这都是比较常见的刑事强制措施,但每一种不同的强制措施适用条件都不一样,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也需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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