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复核理由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1 10:41:51 211 人看过

一、复核理由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进行复核鉴定:

(1)公安司法机关对初始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2)当事人对公安司法机关作出的初始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核鉴定的;

(3)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初始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核鉴定的。

复核鉴定由公安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执法部门委托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进行。

二、复核鉴定程序

复核鉴定的申请、决定和委托同初次鉴定基本相同。鉴定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交相关专业的专家小组进行鉴定。专家鉴定小组的成员应是固定的,是经过审查并获得委

员会颁发的专家资格证书者。每一案件(一个专门性问题)中参与鉴定的成员不得少于5人。成员过少,一则缺乏代表性,二则难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准确性。

同时,曾参加过该案鉴定的专家必须回避。专家小组的鉴定活动,必须在鉴定委员会直接领导下进行,由组长主持。要绝对保证鉴定活动独立进行。任何人不得

干预,不得对鉴定结果提出任何要求或提供任何暗示。专家小组内部要严格执行鉴定活动独立的原则。鉴定结论一致的,参加鉴定的每个专家在鉴定书上签名;鉴定

结论不能取得一致的,可参照各国立法的惯例,在鉴定文书上分别写明不同意见的依据及其人数,或分别出具鉴定文书。决不能采取投票方式,以多数人的意见作为

鉴定结论,少数人的意见记录备查。委托机关、人大、政协可派代表旁听鉴定小组的讨论活动。

专家小组的鉴定结果,以鉴定委员会的名义出具鉴定文书,由参加鉴定的专家签名,加盖鉴定委员会鉴定专用章。鉴定文书的内容与一般鉴定文书相同。如是协调鉴定分歧的鉴定,在前言部分要写明历次鉴定的经过及其结果。

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与其他鉴定结论一样,对于裁判机关没有约束力。根据部分省市地方立法的规定,它对于解决鉴定分歧、终止本裁判程序的鉴定具有决定意

义;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集体一致的结论)是该诉讼程序或同一审级的最终鉴定结论。如果鉴定分歧出现在起诉阶段,根据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起诉机关即

可结束起诉阶段的鉴定;如鉴定分歧出现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即可根据鉴定委员会的结论终结本审级的鉴定。

三、补充分析

“复核鉴定”是我国司法鉴定部门规章和地方司法鉴定法规中规定的一项鉴定程序。其含义是指经过重新鉴定对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委托其他资质高的鉴定机构进行复核鉴定。实际上多是提交由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定。“复核鉴定”虽然没有使用“终局”概念,也是引起争论较多的一个问题。基本上对这种提法和作法持否定态度。否定的原因有三:

1、鉴定复核不是一个独立的鉴定程序。我国司法机关的鉴定管理规则和司法鉴定地方法规中,都规定有鉴定复核制度,是指鉴定结论未完成前的内部审查过程,目的在于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而非独立程序。鉴定人与复核人是平等主体,具有相同的权利与义务。借用这一概念作为鉴定程序,显然不当。

2、将鉴定复核作为一个独立程序与鉴定机构的性质、地位、权限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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