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新田交通肇事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3:00:20 325 人看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顺刑初字第52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新田,男,1980年6月25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庄子营村王家坟路34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字(2006)第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新田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董新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新田2005年11月26日22时50分许,驾驶挪用号牌的轿车(京AW0676)由东向西行驶至顺义区顺榆路华英园西侧路口时,适有李某某(男,25岁,顺义区人)驾驶小型越野车(京GJS205)由北向南行驶至此,被告人董新田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致使其轿车前部与小型越野车左侧相撞,小型越野车又与公路南侧电线杆相撞,造成李某某死亡。经顺义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董新田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被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小梅、王国营、樊其森、李媛媛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122事故报警单,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工作说明,到案经过,身份证明(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新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新田犯有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给被害人近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亦应合理赔偿(已自行解决)。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新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刘军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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