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辩护篇:二控方意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6:41:39 332 人看过

《赢之道—刑辩实战启示录》

第二篇经济犯罪辩护

第二章汪X胜等涉嫌贪污案

律师所做的一切都源自于那份直面强权的大无畏精神、全力履行职责的崇高信念,为的是为当事人夺回应有的合法权益。然而,无罪辩护演变成了检察机关手中的撤回起诉、不起诉决定,无罪判决便这样神秘地消失得无影无踪!

一、控方意见

二、一审辩护词

三、裁判认定

四、《不起诉决定书》摘要

一、控方意见:

《起诉书》摘要

被告人汪X胜,男,19XX年X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XXXXXXXX091,汉族,文化程度硕士研究生,原XX市XX发展公司工会主席,住XX市XX中路XX公司宿X房。因涉嫌贪污罪于2005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06年2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唐XX、金XX、胡XX、汪X胜、满XX涉嫌贪污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2005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06年2月16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XX县邮电服务公司是于1983年原XX县邮电局成立的下属集体企业,1993年更名为XX市XX发展公司,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变。被告人唐XX、胡XX分别于1993年、1996年被XX市邮电局聘任为该公司经理、副经理,被告人金XX于2000年任该公司副经理,被告人汪X胜于1999年任该公司工会主席,被告人满XX于1994年任该公司人事部部长,直至案发。

2001年11月,唐XX召集金XX、胡XX、汪X胜、满XX,密谋将XX发展公司历年来虚增扩股获利以及其它存于账外的款项,以工资补差的名义予以侵吞。胡XX制作《领款收据》,金XX从账外的银行账户提取现金分好后交给唐XX,由唐XX分别单独分给相关人员,并让领款人在《领款收据》上签名,最后由唐XX将《领款收据》交给胡XX记入账外。

2002年3月至2005年4月,唐XX、金XX、胡XX、汪X胜、满XX以及秦XX、张X、李X、曾XX(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唐XX的操纵下,以工资补差的名义,共同侵吞XX发展公司公款共计2824000元。其中,唐XX分得840000元,金XX、胡XX、汪X胜各分得462000元、满XX分得210000元,秦XX分得90000元,张X分得141000元,李X分得33000元,曾XX分得24000元。

案发后,唐XX等五名被告人均退清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陈XX等证人的证言,明细账等书证,审计报告,被告人唐XX、金XX、胡XX、汪X胜、满XX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XX、金XX、胡XX、汪X胜、满XX无视国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贪污罪适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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