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有什么特殊情况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25 14:54:19 485 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的特定情形应包含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持凶器盗窃以及扒窃等类型。

多次盗窃的定义为在过去的两年之中实施了超过三次的盗窃行为。

而入户盗窃则是指未经许可非法侵入供他人日常居住使用并与外界环境相隔离的住所进行盗窃行为。

持凶器盗窃则是指持有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明令禁止私人拥有和携带的武器或设备进行盗窃行为,或者在实施违法犯罪时随身携带其他可以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器具。

最后,扒窃行为则指发生在公共场所或大众运输工具上,针对他人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及财物进行盗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19日 14:2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盗窃罪中的特殊情形有哪些需要特别注意的?
    (一)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二)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三)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四)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巨大的。(五)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巨大的。达到盗窃罪立案标准的情形有哪些?达到盗窃罪立案标准的情形有:1、达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一千元标准的,应当立案。2、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都应当立案。3、惯犯作案或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后果比较严重的,也要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
    2023-07-03
    178人看过
  • 盗窃罪特殊情形数额较大是多少
    对于公私财产的盗窃行为,其价格处于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之间的,将被视为数额较大;在对盗窃罪进行量刑时,通常会依据行为人的具体犯罪情节,选择适当的量刑幅度,以对其实施相应的惩罚。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明确区分犯罪数额较大、巨大和特别巨大这三个层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
    2024-05-15
    92人看过
  • 盗窃罪的12种特殊情形包括哪些
    一、盗窃罪的12种特殊情形包括哪些1.对于盗窃并使用信用卡者,应按盗窃罪论处。在这种情况下,对其所盗窃数额的判定应根据罪犯盗窃后实际使用信用卡的金额来确定。2.对于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欺骗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相关票据的行为,应依据盗窃罪进行定罪处罚。3.若行为人为谋求利益,擅自接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未经授权的电信设备、设施仍予以使用,则应以盗窃罪论处。4.若行为人通过非法途径对电信卡进行充值后使用,导致电信资费遭受重大损失,则应依盗窃罪论处。5.对于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及密码进行上网活动,进而导致他人电信资费受到庞大损失者,应以盗窃罪论处。6.若行为人仅就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进行盗窃,且价值数额较小,但已触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根据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若行为人在实施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同时,还构成了盗窃罪和破
    2024-07-14
    391人看过
  • 盗窃罪的几种特殊类型
    法律综合知识
    1、盗窃罪的行为种类是非常多的,一般包括盗窃公私财物、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盗接他人通信线路等。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2024-05-13
    388人看过
  • 盗窃罪是一般罪还是特殊罪
    窃案乃是普罗大众经常涉及的法律问题。窃案是以不法占有为最终目的,趁机盗取他人私人财物且达到一定数额者;或者是多次进行盗窃、以非法侵入住宅的方式进行盗窃、携带武器进行盗窃以及从他人身上扒窃财物的行为。在我国的刑法体系中,窃案被视为最常见的侵犯财产权益的犯罪类型之一。通常来说,要判定一起窃案是否成立,需要综合考量盗窃的金额、作案手法、案件情节等多方面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4-08-19
    300人看过
  • 危险驾驶罪特殊情况有几种
    在讨论危险驾驶罪的特殊情况时,我们必须注意到其中涵盖了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是紧急避险情形,即当当事人对自身或公众安全有紧迫威胁之时,为避免危险发生,不得不启动机动车辆,但其所采取的行动并未超出必要范围。其次是受到胁迫驾驶的情况,这里主要指驾驶者受到他人以暴力进行恐吓,从而被迫形成危险驾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08-15
    446人看过
  • 所有权转移特殊情况
    一、所有权的转移要件所有权的转移要件大体可分为所有权转移意思要件与所有权转移的形式要件,若再细分还可以分为生效要件、对抗要件。所有权的意思要件指的是原所有权人对所有权的转移必须有明确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的主要方式即是合同。在法国等采用物权变动债权意思主义的国家内,所有权的变动可直接依据当事人的合意即合同生效,无须进行交付或登记。而在我国,除了要有当事人的债权合意,还必须践行登记或交付,所有权转移才发生变动效力。所有权的形式要件分为登记和交付两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方式主要是交付,交付是将标的物或者所有权凭证的占有移转给受让人的行为。不动产和某些“准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方式则是登记,登记是国家登记机关对民事主体间物权变动事实进行记载审查并最终赋予改变动以法律效力的行为。在我国,登记和交付这两种形式要件是所有权转移成立的生效要件;而在国外一些国家中,登记和交付并不是所有权转移成功的必须要件,只是
    2023-04-27
    343人看过
  • 盗窃罪特殊累犯如何处理
    涉及到盗窃罪特殊累犯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将会对其进行从重处罚。所谓特殊累犯,即是指前一次犯罪与后一次犯罪均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三种类型中的任意一种。在处理盗窃罪特殊累犯案件过程中,我们将全面综合地考虑到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累犯等多种因素。鉴于累犯现象往往反映出犯罪分子具有更大的人身危险性及更高的改造难度,因此在量刑方面会采取更加严格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2024-08-18
    185人看过
  • 敲诈勒索罪特殊情况有哪些
    敲诈勒索罪的一些特殊情形,包括涉及未成年犯罪者、犯罪行为失败、共犯、自首以及有立功表现等情况。以未成年人为例,考虑到他们尚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阶段,法庭在裁定刑罚时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从宽或者减轻的处理。对于犯罪未遂的罪犯来说,如果他们因为自身无法控制的因素而未能实现犯罪目的,那么在量刑上也会参照已经成功实施犯罪的罪犯进行从轻或者减轻的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24-08-23
    445人看过
  • 女职工特殊情况
    企业要重视女职工的禁忌劳动,合理安排岗位,《劳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根据劳动部1990年1月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在《体力劳动强度分类》中,禁忌劳动除矿山井下作用和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外,主要包括:森林采伐、调节和流放,电信行业施工脚手架搭拆、电力架空架线;每次连续负重20公斤以上,间歇负重25公斤以上作业2.企业应注意女工特殊劳动保护中的“四个时期”,妥善安排“四个时期”的劳动。女工的四个时期是指月经期、怀孕期、分娩期和哺乳期。企业需要特殊保护(1)经期保护。企业不得安排女职工经期从事高海拔、低温、冷水作业,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企业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止的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上夜班。(三)围产期保护。女职工享有不少于90天的产假(4)
    2023-05-07
    156人看过
  • 自首的特殊情况
    在犯罪自首制度中,我国司法理论也实践也认为单位也可以成为自首的主体,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准自首的区别我国现行刑法典对自首制度类型进行突破原有体系的重新划分,将分则所确立的自首制度定性为具有独立意义、全新的自首制度类型,是基于三类自首行为具有各自独有的、互不
    2023-08-18
    403人看过
  • 贩卖毒品罪的特殊情况有哪些?
    贩卖毒品罪的特殊类型有: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走私制毒物品罪;3、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4、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5、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等等。毒品犯罪的类型总共有四类,一个就是消费型毒品,还有就是持有型毒品,破坏禁毒活动型毒品和经营型毒品,达到严重地步的话,有可能会是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贩卖毒品罪的定罪证据有哪些类型?(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总的来说,明知是毒品仍然进行买卖的这种行为,肯定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在买卖物品的时候,并不知道自己买的是毒品,是上当受骗的情况下购买的毒品,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也属于受害人,肯定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2023-07-04
    446人看过
  • 共同犯罪的处罚有特殊情况吗?
    对共同犯罪的处罚一般是没有特殊情况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仅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而且要对其他成员实施的犯罪负刑事责任。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形和现象。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参加人的犯罪意思互相沟通,而加功于他人犯罪的,即使没有与他人沟通也能成立某种共犯,如帮助犯。所以,有在理论上承认片面有形帮助犯(从犯)的余地。在立法上对片面帮助犯的刑事责任予以规定,有利于处理现实中存在的此类危害行为。而所谓片面的共同正犯,实际生活中很难发生,即使出现,也可直接依单独实行犯论处。共同犯罪处罚原则有哪些?追究简单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应当遵循以下三项原则:一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即尽管行为人只分担了部分实行行为,也要对共同实行行为造成的全部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如甲乙
    2023-08-03
    91人看过
  • 股权转让特殊的情况是什么
    特殊的股权转让情形包括:1、继承中的股权转让。2、执行中的股权转让。3、离婚中的股权转让。一、股权转让的类型有什么规定股权转让分为以下类型:1、持份转让与股份转让;2、书面股权转让与非书面股权转让;3、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与公司非参与的股权转让;4、即时股权转让与预约股权转让;5、有偿股权转让与无偿股权转让。二、股权转让的效力如何一般而言,股权转让合同在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并签名或盖章时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起生效。至于办理工商登记中的股权转让登记只有宣示性,并不对合同的生效产生影响。股权转让合同与许多的民事合同不同,它更多地具有法定的生效要件或附有约定条件的生效条件。三、股权转让有哪些类型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的种类包括:1、持份转让与股份转让持份转让,是指持有份额的
    2023-03-03
    137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盗窃罪从轻量刑的情节有哪些,盗窃罪有哪些特殊情形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7-12
      盗窃罪从轻量刑的情节有: (一)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二)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三)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
    • 法律上盗窃罪具有哪些特殊情形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8-24
      盗窃罪的特殊情形有五种:盗窃数额较大的、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但多次盗窃的,不要求盗窃数额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种。盗窃罪的本质是在被害人非自愿和不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情况下,侵占了被害人财产的行为。
    • 盗窃13万判多久,家里有特殊情况,老人八十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7-14
      盗窃手机4000元,应当进行物价鉴定,根据鉴定结论定罪量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 特殊情况指的什么?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22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
    • 数罪并罚有特殊情况吗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6-11
      根据刑法规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