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许/不予准许对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的鉴定重新鉴定申请通知书(行政诉讼)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0:24:10 348 人看过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通知书

(准许/不予准许对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的鉴定重新鉴定申请)

()字第号

____________:

你方因与____________(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对________(原委托鉴定的人民法院名称)委托________(原鉴定机构的名称或者鉴定人员的姓名)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认为……(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并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

经审查,……(准许或不予准许当事人重新鉴定申请的理由),你方的申请(符合或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或不予)准许。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院印)

说明:

1.本通知书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2.准许重新鉴定通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通知书的内容,审判人员可以当庭以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字。

3.不准许重新鉴定通知书送达申请人。通知书的内容,审判人员可以当庭以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由双方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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