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认购权的优先期限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1 16:34:16 264 人看过

有限公司股东有权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应当经过公司其他半数股东的同意,此时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该同等条件主要涉及数量,价款,支付方式,期限等问题,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自受到通知30日内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既不购买又不同意的,视为同意。如果该股权是被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则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为20天。

G阳之光:增发新股原股东享优先认购权

G阳之光拟增发不超过1亿股新股,原股东享有102比例的优先认购权。此次增发采取网上发行的方式,增发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

发行募集资金拟投入两个项目:投资35650万元用于对韶关市阳之光铝箔有限公司进行单方增资,使增资后阳之光铝箔注册资本达到49650万元,增资款全部用于阳之光铝箔年产6万吨空调散热器铝箔项目的后续建设;投资2803万元用于建设乳源分公司年产1万吨亲水箔生产线扩建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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