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监禁的定义或概念是如何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8 23:40:27 103 人看过

一、终身监禁的定义或概念是如何的?

终身监禁,是指对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缓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措施。终身监禁是一种刑罚执行措施,不是新设立的刑种。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六年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383条的规定。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的规定。

二、终身监禁在立法上有哪些特点?

"终身监禁"不是中国刑罚的种类。对终身监禁规定的立法技术上,明确了规定的“终身监禁”不属于新的刑罚种类而只是一种行刑方式或措施。在对终身监禁的立法技术上有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对《刑法》总则规定的刑罚种类未作修改,不将终身监禁作为新刑种。

二是规定:“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在这里,也没有将终身监禁列入特大贪贿犯罪的法定刑。

三是在法条表述上体现终身监禁只是一种行刑方式。“犯第一款罪,有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这里对终身监禁用的是“决定”而非“判处”,而且将其起始时点规定在死缓期满减为无期徒刑之时,进一步表明立法者并非将终身监禁作为刑罚种类。

虽然我国现在也实施了终身监禁这样一种刑罚的执行措施,但并不是一种新的具体的刑罚种类,所以该措施也是针对一定的特定人群,通常终身监禁在我国针对的就是贪污受贿的罪犯,而且一定是贪污受贿的数额达到了一定程度,给国家给社会都造成了不良的影响,量刑的力度是非常大的,才有可能用到终身监禁。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24日 01: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什么是终身监禁.我国有终身监禁吗
    刑法中有终身监禁的相关规定,但是但适用范围上非常狭窄,只有贪污、受贿中规定了终身监禁,而且是刑罚被判处死缓的同时可以同时决定对罪犯适用终身监禁。人民法院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依据的是行为人被判处死缓之前的表现,即“犯罪情节等情况”,而不是依据行为人在死缓考验期间的刑罚执行情节来决定是否适用该制度。因而该制度不是在死缓执行完毕之后确定的,而是在死缓判决确定的同时决定的。同时,适用终身监禁的时间和条件是“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死刑终身监禁问题如何区分?区分在于是否剥夺犯罪嫌疑人的生命,死刑比终身监禁更残酷,所以现在全世界大部分国家已经废除死刑,改用终身监禁。1、死刑所剥夺的是犯罪分子最重要的权利在当今社会,作为社会存在的人拥有各种各样的权利,但是在这一权利体系中,各种权利对于个人的意义又是不同的,有的可有可无,人们很少行使,有的重要无比,须臾不可缺少,如人的生命权利。众所周知,
    2023-07-21
    90人看过
  • 毒品犯罪,终身监禁或死刑
    1、鸦片1000克以上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3、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4、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5、可卡因五十克以上6、吗啡一百克以上7、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8、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贩卖毒品达到多少量被判死刑可以判死刑的量因毒品种类不同而异,达到以下量的可以判死刑:1、鸦片1000克以上;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3、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4、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2023-07-02
    259人看过
  • 终身监禁如何申请减,具体的规定是什么
    终身监禁申请减刑方式: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需要组成合议庭,对犯罪分子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犯罪分子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应当裁定减刑。《刑法》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2024-04-29
    105人看过
  • 婚生子女的概念如何定义
    婚生子女如何定义婚生子女: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所生育的子女。准妈妈生育正常情况下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难产和多胞胎生育的都各相应增加产假15天。并且这是法定的单位无权剥夺的全薪假期。中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主要特征1.是父母之间必须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自始无效,所生子女也不能视为婚生子女。2.必须是生父的妻子所分娩。3.生育的行为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离婚后,不再存在婚姻关系,如再受胎所生子女,不属婚生子女。4.须为生母之夫的血统,即受胎为生母丈夫所为。倘若是因丈夫之外的男人致其受胎,则所生子女不属婚生子女。从性行为上区分,婚生子女是男女双方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后所生育的子女,而非婚生子女则是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行为所生的子女,
    2023-06-13
    300人看过
  • 遗嘱指定监护人的概念是如何的
    一、遗嘱指定监护人的概念是如何的遗嘱指定监护人的概念:被监护人的父母以遗嘱方式选定监护人。法律规定只有被监护人的父母才能立遗嘱指定监护;立遗嘱人须享有亲权;遗嘱的内容和订立程序皆须合法。《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
    2024-01-09
    70人看过
  • 终身监禁如何申请减刑
    终身监禁申请减刑方式:1、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2、人民法院需要组成合议庭,对犯罪分子进行审查;3、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犯罪分子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应当裁定减刑。终身监禁中可否适用减刑?被终身监禁的人是不可以适用减刑的。终身监禁是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措施。终身监禁适用于犯贪污罪、受贿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刑法》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2023-07-27
    159人看过
  • 终身监禁或可扩至暴力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设立终身监禁,在弥补我国既有刑罚体系和刑罚执行漏洞、促进死刑废除进程等方面有积极意义,有专家建议,终身监禁或可扩至暴力犯罪,但终身监禁在罪名的适用上,未来应向暴力犯罪扩大,同时在执行上应允许变通。日前,反腐败的刑事法治保障研讨会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召开,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某某教授提出上述观点,他认为,刑法修正案(九)中对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可判处终身监禁且不得减刑、假释的规定,在反腐背景下显得尤为抢眼。降低死刑同时保留证据线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除累犯和法定八类重罪之外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实际执行13年后即可以假释,距离真正的无期徒刑相去甚远。贪污受贿犯罪分子由于受到入职资格审查等限制,一般不存在累犯情形,而其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性质也决定了其关涉暴力犯罪的可能性较小。因此,该类犯罪分子在不被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下大多具备减刑假释资格。减刑、假释等制度给了
    2023-06-11
    86人看过
  • 终身监禁是什么意思,中国有终身监禁吗
    什么是终身监禁,在中国是否有终身监禁终身监禁是英美法系刑法中监禁刑的一种。即把犯罪人监禁终身,限制其人身自由直到死亡的刑罚。适用于较严重犯罪。理论上罪犯需在监狱被关押终身,但实践中通常被假释、减刑或赦免。终身监禁是仅次于死刑的刑罚,在美国已废除死刑的州则成为最高等级的刑罚。它适用于谋杀罪等严重的犯罪。美国有的州的刑法规定终身监禁适用于A级重罪。在中国没有终身监禁这一刑罚,但是我国加大对贪污受贿罪的惩罚力度,规定今后犯贪污罪的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相关知识】终
    2024-04-09
    102人看过
  • 轮流监护的法律概念是如何界定的
    轮替监护乃是单独监护与共同监护之间的一种过渡形态,其含义在于父母在特定时间段内,按照顺序轮流担任亲权监护人的角色。在此期间,亲权监护职能将由其中一方完全独自承担。轮替监护的主要优点在于能够较大程度地提高未成年子女与父母双方之间的互动交往和情感联系的频率。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轮替监护亦可能导致未成年子女在生活方面出现某种程度的不安稳状况,这主要源于他们可能面临的生活环境差异,进而影响到孩子们对家庭氛围的认同感。《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024-07-24
    74人看过
  • 什么是终身监禁,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的使用条件是什么
    一是明确终身监禁的适用情况。也就是说,主要是判处死刑后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轻重大贪污贿赂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的第二是明确决定终身监禁的情况下,一、二审作出死亡缓期审判的同时,必须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在死亡缓期执行期满之前不能再视情况,强调终身监禁一旦决定,就不会受到执行期间服刑表现的影响。在中国终身监禁是几年我国并没有规定终身监禁是几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
    2023-08-05
    415人看过
  • 刑法终身监禁的确定标准?
    中国的刑法有终身监禁。终身监禁,是指对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缓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措施。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
    2023-08-05
    183人看过
  • 何时适用终身监禁
    依照经《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后的刑法典第383条和第386条的规定,犯贪污罪、受贿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死缓期满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对其适用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两高”《解释》第4条第3款也规定,符合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之情形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缓并同时决定死缓期满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予以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故而依据上述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针对贪污受贿犯罪的死缓犯适用终身监禁措施,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因严重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从立法内容上,《刑法修正案(九)》对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作了严格的限定,即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死缓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那么,贪污受贿犯罪分子的罪行也就
    2023-06-12
    327人看过
  • 终身监禁的特征分析
    终身监禁的特点主要包括:只适用于严重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衡量应当适用终身监禁的;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死刑缓刑执行二年期满的罪犯,可依法减为无期徒刑;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假释。限制减刑和终生监禁的适用问题1、限制减刑的适用(1)从适用对象上看,限制减刑只适用于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2)从限制条件上,限制减刑的条件“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来定”。(3)从法律后果上,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的罪犯的实际执行期应比被判处一般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更长。2、终身监禁的适用(1)从适用对象上,终生监禁只适用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2)从适用条件
    2023-07-06
    250人看过
  • 终身监禁制度的性质
    终身监禁的性质和法律意义首先,应当明确《刑法修正案(九)》在我国刑法典中新增设的针对严重腐败犯罪适用的死缓犯终身监禁,因其规定于贪污受贿犯罪法条中而非刑法典总则的刑罚种类中,而且它又依附于死缓制度并与无期徒刑相关联,因而国家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以及刑法理论界普遍认为终身监禁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种,而是专门适用于严重贪污受贿犯罪之死缓犯的一种死缓执行方式。笔者认为,也可以说是一种特别的惩罚制度或措施。其严厉程度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其次,终身监禁制度被立法者赋予了替代死刑立即执行和严肃惩治严重腐败犯罪的双重法律意义。第一,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有助于严肃惩治严重腐败犯罪。在我国,虽然贪污罪、受贿罪的死刑适用在较早时期曾相对较多,但考虑到贪污受贿犯罪毕竟属于非暴力性质的贪利性职务犯罪,与死刑所剥夺的生命权不具有对等性。近年来,我国对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已很少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绝大多数达到死刑适
    2023-06-01
    408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终身监禁概念是怎样的,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6-14
      终身监禁是指对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缓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措施。终身监禁只适用于严重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 我国是如何规定终身监禁制度的?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8-22
      目前我国规定的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对象是涉嫌严重贪污受贿,被判处死缓,死缓两年期满减成无期徒刑后,对其终身监禁,而且终身监禁并不属于刑罚方式,到目前为止,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也只有一例,并不是所有构成贪污受贿的犯罪分子都会被终身监禁。
    • 终身监禁指什么,终身监禁指的是什么
      天津在线咨询 2021-11-15
      第一,明确终身监禁的适用情况,主要针对立即判处死刑过重、一般死缓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第二,明确判处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决的同时,应当共同作出终身监禁决定,而不是等到死缓执行期届满后再作出终身监禁,强调一旦决定终身监禁,不受执行期间服刑表现的影响。
    • 神经病人杀人终身监禁是如何规定的?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6-16
      神经病人杀人一般都是会进行终身监禁的,但具体的还是要看实际的情况;这也是防止以后出去再次的发生伤害他人的事情;杀人就是必于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而且伤害了他人的生命安全,这是法律所不允许发生的事情。
    • 刑法中判终身监禁的条件是如何的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1-26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 犯贪污罪、受贿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可以决定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后对其适用终身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