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25 07:48:30 249 人看过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文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

《四川省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已经1994年7月6日省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肖秧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一日

四川省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的管理,合理征用土地,妥善安置移民,维护移民的合法权利,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兴建大型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提倡和支持开发性移民。有关部门和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移民实行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生产扶持。

第四条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行下列原则:

(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服从国家整体利益安排,依法对征地、移民进行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

(二)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相结合,使移民生活不低于原有水平,并为长远的经济发展和移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创造条件;

(三)移民安置应当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库区资源,就地后靠安置,没有后靠安置条件的,可以采取开发荒地滩涂、调剂土地或者有组织地外迁等形式安置。鼓励移民自愿投亲靠友、自谋职业。

第五条县级(含县,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领导。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任务重的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设立的移民安置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水电工程征地的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检查。电力、农业、国土、劳动、人事、公安、民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六条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建设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3至4倍;征用其他土地的,每亩按该土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2至3倍计算,其中征用宅基地的,按征用耕地的标准的上限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每1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标准,征用耕地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2至3倍;征用其他土地的,为该土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1至1.5倍。

(三)征用林地的,按四川省有关林地、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补助费的规定执行。

以上所称年产值,按被征用耕地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量乘以征地当年市场平均价格计算。

第七条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安置移民仍有困难的,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省移民安置机构与建设单位协商一致后,酌情提高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下列倍数:

(一)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1亩以上的,不得超过8倍;

(二)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0.5亩至1亩的,不得超过12倍;

(三)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0.5亩以下的,不得超过20倍。

第八条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其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后,报省移民安置机构批准执行。从协商征地方案时起,抢种的竹木和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第九条移民经费列入工程概算,工程开工后,按批准的年度移民安置计划提前拨款。

第十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也可以包干到县,由县统一安排,用于土地开发和移民的生产、生活安置。

第十一条为安置移民而新建的项目(以下简称移民建设项目)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经审核批准后纳入计划组织实施。上级移民安置机构应当将批准的项目计划和资金安排计划抄送项目地的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各级移民安置机构负责审批移民建设项目投资的概算、预算,审查核定工程的预算、决算。以概算、预算核定投资,以竣工决算核定支出。禁止擅自改变投资方向和自行调整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各级移民安置机构和移民经费使用单位应当将移民经费视同救灾资金,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使用移民经费,由单位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主管领导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挤占、截留、私分、挥霍移民经费。

第十四条各级移民安置机构每年应当将移民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受检查监督。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对同级移民安置机构和移民经费使用单位的移民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移民工作的领导责任人员和移民安置机构的领导责任人员实行任期审计制。

第三章移民安置

第十五条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阶段,会同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安置区的自然、经济等条件,按照长远经济发展目标要求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与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同时报主管部门审批。没有移民安置规划的,不得审批工程设计文件,不得办理征地手续,不得施工。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按工程建设进度要求组织搬迁,妥善安排移民生产和生活;工程竣工后,由该工程的主管部门会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七条大型水电工程的移民,应当主要在本乡、本县内安置,根据库周剩余土地和其他资源可承受的环境容量以及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后靠安置。

在本乡、本县内安置不了的,应当在该工程的受益地区内安置;在受益地区内安置不了的,按照经济合理原则外迁安置。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支持,协助做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第十八条安置农村移民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关县级移民安置机构必须事先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签定协议,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协议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十九条外迁安置移民,必须由迁出地和安置地的人民政府与移民协商签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迁出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应的移民经费交付安置地人民政府,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二十条因兴建大型水电工程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置。

移民安置应当以农业为基础,根据库区资源情况因地制宜地发展农副业、乡镇企业和第三产业,开展劳务输出,创办移民经济开发区,拓宽移民安置的领域。

积极开展与库区外、省外、国外的经济技术合作,引进外资开发库区资源。

第二十一条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或者人均耕地已不足0.4亩(菜地不足0.3亩),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确定安置不了的农业人口,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转为非农业人口,但必须从严审批;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拨给安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二十二条鼓励移民自谋职业、自愿投亲靠友外迁安置。凡自谋职业、自愿外迁的移民,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移民安置机构审批。自愿外迁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迁入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同意迁入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文件。

库区农村移民家庭主要成员中,有1人或者1人以上在库区外的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属非农业人口的正式职工,经本人要求并有条件自行解决其家庭其他成员在库区外城镇居住及生活的,其家庭其他成员可以书面申请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申请书经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移民安置机构、公安机关审查后,由地、市、州公安机关审批;其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指标由省安排专项指标解决。

第二十三条对自谋职业、自愿外迁的移民,凡由迁入地人民政府负责安置的,移民安置机构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拨给迁入地人民政府;凡由移民自已解决生产生活安置且手续齐备的,应当将各项补偿费、补助费直接付给移民个人。

第二十四条自谋职业、自愿外迁的移民,应当与库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移民安置机构签订合同并办理公证手续。移民按规定办完手续,获得补偿、补助后,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迁出库区。

第二十五条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协议、合同必须搬迁的移民,不得借故拖延和拒迁。已经安置的移民不得擅自返迁。

第二十六条因兴建大型水电工程需要迁移的城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按原规模、原标准或者为恢复原功能复建所需要的投资,列入大型水电工程概算;经批准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的,其增加的投资,由地方人民政府解决。

因兴建大型水电工程需要迁移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结合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进行统筹规划和迁建。按原规模、原标准建设所需要的投资,按照经核定的重置价格列入大型水电工程概算;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需要增加的投资,自行解决。

第二十七条土地被征用后,在不影响水电工程建设或者蓄水的前提下,经与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管理机构协商,可以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在常年蓄水水位以上组织耕种或者使用,但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种植多年生作物。

建设单位需要使用该土地时,应当提前6个月通知县级移民安置机构;需要提高工程蓄水水位时,工程管理机构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如期将土地交付工程单位使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管理机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立库区建设基金,用于库区维护和扶持移民发展生产。

库区建设基金实行适当集中,按项目投放,有偿使用,不计利息(或低息),到期收回,继续周转的原则,优先安排给投资省、周期短、效益高、移民直接受益的项目。

库区建设基金的提取、管理和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大型水电工程竣工后,有关部门对移民生产和生活用电应当按核实电量给予保证。电价按国家对该电站所定价格执行。移民用电应当按规定交纳电费。移民生产中的高扬程提灌、围堤排水,以及原属自流取水现改用机械取水的,其用电按核实电量给予电价优惠。

第三十条大型水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消落区,在服从工程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管理、调度和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组织移民优先开发利用,可以发展种养殖业、旅游业等。

第三十一条在移民安置区和工程受益地区兴办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结合安置移民。

为安置移民新建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审批立项,对建设和生产所需的物资、原材料、燃料、燃油等,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照顾和扶持。

第三十二条兴建大型水电工程需要迁建的城镇及其车站、码头等基础设施,以及需要迁建的单位和为安置移民而兴办的企业,应当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需要减免有关税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排支农、扶贫资金和交通、文教、卫生等经费时,对本行政辖区内的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应当适当照顾,以扶持移民安排生活和发展生产。

第三十四条在安排招生计划时,应当优先分配一定数量的大、中专定向招生指标给库区(含施工区),用以招收移民中符合条件的中学毕业生。

第三十五条我省对移民扶持时间为十年,自移民安置规划实施完毕之日算起;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分期分批安置的,自每批移民安置完毕之日算起。

第四章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在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移民安置机构或者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拆借、挤占、截留移民经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赔,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经手、管理移民经费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占用移民经费的,由其所在单位责令退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扰乱公共秩序,致使工作、生产不能正常进行,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四十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假公济私、收受贿赂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长江三峡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四川省大型水利工程建设及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大型水电工程移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补偿、安置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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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已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安置对象,原则上不再另行安置,继续留企业工作,可以享受县属集体待遇,本人工龄自进企业之日起连续计算。二、具备固定资产原值超过200万元,职工总数超过80人及年人均净利在2000元以上三个条件的村办企业中的安置对象,比照乡、镇企业办法处理。三、已被国营、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和临时工的安置对象,可就地转为该单位职工。已在城乡工农联营企业工作的安置对象,根据实际情况,可就地转为工方正式职工,也可参照乡镇企业办法处理。所需招工指标由市劳动部门有计划地核拨所在单位,工龄可自进入该单位之日起连续计算。四、凡符合征地养老条件的安置对象,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征地养老人员管理和生活费发放办法问题的通知》(沪府办〔1990〕68号文)规定,给予养老安置。对少数病、弱、残和家务牵累较重而自愿提前养老的人员,允许将养老年龄提前五岁,经县劳动局批准后,享受养老待
    2023-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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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蔬菜大棚建设征地补偿办法
    按照征地赔偿标准,我们了解到地上附属物(也就是地上设施)也有相应的赔偿费。因此,即便是简易的大棚设施(建造材料简单,没有增温保护设施,冬季不能正常生产的大棚地),地上设施补偿再加上较普通菜更高的年产值,土地补偿费每亩在8000-10000元,安置补助费每亩23000元左右,合计下来每亩能有32000元的补偿费。种植蔬菜大棚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蔬菜大棚建设拆迁补偿标准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制定。其补偿一般包括:1、蔬菜大棚的土地补偿费;2、蔬菜大棚本身价值的补偿费用;3、因拆迁蔬菜大棚造成的搬迁、安置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202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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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9-14
      移民安置达到阶段性目标和移民安置工作完毕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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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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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回答,主要涉及对农村房屋拆迁补偿这一方面的解答,同时,每个地区补偿的侧重点各有不同,所以标准也不尽相同。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不是固定的,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因为需要参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场价格、政策等,当然,确定补偿数额还是和当事人协商确定最好,这样不会因此产生补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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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