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结果有哪些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05 04:24:01 174 人看过

一、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结果有哪些规定

行政行为一旦被撤销,自撤销之日起即失去法律效力,这种撤销的效力,不仅影响未来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通常具有溯及力,即撤销的效力可以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1.若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而引起,并且基于社会公益的需要,撤销的效力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此时,相对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2.若撤销是因相对方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发,撤销的效力虽通常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但过错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当行政行为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明显不当等情形时,人民法院有权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撤销与人身权侵害

当行政行为被撤销时,若该行为涉及对公民人身权的侵害,如违法拘留、非法拘禁、殴打虐待等行为,公民有权依法追究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的情形,包括违法拘留、非法拘禁、殴打虐待等行为,受害人有权依法取得赔偿。

三、具体行为成立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是判断一个行政行为是否成立的标准。

1.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即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或组织。

2.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即行政主体通过一定的方式将行政决定传达给相对人。

3.行政行为必须送达当事人,即相对人必须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的存在。

4.在单行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可能还有其他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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