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离婚后房子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离婚后房子若是共同财产平分,个人财产不分的原则。在新《民法典》中对于离婚后房子的分配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房子大体分为婚前买房、婚后买房、父母出资买房三种情况,又细分为为是多种不同的情况,例如婚前买房责任分为是一人出资还是双方都出资。具体的介绍如下:
婚前买房
(一)一人出资
1、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并还清个人贷款或是全款买房的,房屋属个人财产。
2、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婚后才取得房本的,房屋落在自己名下的,仍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结婚前已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司法实践中将该房屋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分;而尚未偿还的贷款则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4、房屋落在对方名下,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的,才以对方名义购房,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没有特殊情形,多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5、房屋落在双方名下,房屋算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考虑出资情况,一律平分。
(二)双方出资
1、房屋落在夫妻二人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考虑出资状况,一律平分。
2、房屋只是落在一人名下,如果在同居期间,那法院基本会按共同生活期间、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通常不作为按份共有处理。
如果不是同居期间购房,按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借款或赠与处理,不确定,法官会综合购房背景上出资数额,结合公平原则来判定,没有统一定论。
二、婚后买房
(一)一人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
1、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如果已经支付全部房款,房屋属与个人财产的转化,算个人财产;如果房屋只是支付了全部首付款,房屋按个人财产处理,只不过房屋尚未偿还的部分以及房屋增值价值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共同共有。
2、房屋落在双方名下或是对方名下,算作共同财产,实际上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房屋产权。
(二)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
1、房屋落在双方名下或是对方名下,属于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
2、只是落在一方名下,仍然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3、落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一般视为未成年子女财产,由抚养方暂时管理。
三、离婚诉讼中被告的诉权具体有哪些?
(1)有权对原告的起诉进行答辩;有权提出反诉。
(2)有权委托代理人替自己进行诉讼活动。
(3)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4)有权申请审判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
(5)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6)有权请求法院予以调解或与对方当事人自行和解。
(7)有权查阅和自费复制本案的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8)有权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经法庭许可,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9)有权要求重新调查、鉴定或者勘验。
(10)在法庭上,有权与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
(11)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有权发表最后意见。
(12)有权阅读法庭笔录;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有权申请补正。
(13)对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有权在法定的期限内上诉。
(14)胜诉的被告,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对方如拒不执行,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15)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但不能因申诉而停止执行。
四、离婚诉讼被告怎么写答辩状?
答辩状由首部、答辩理由、尾部和附项三部分组成。
首部应写明下列内容:
①标题。标题写明“民事答辩状”。
②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栏目,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③写明答辩事由。答辩理由: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写法没有统一的规定,一定要针对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或上内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进行答辩,并可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以证明自己的理由和观点是正确的,而容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
尾部和附项写明以下内容:
①呈送的机关。写为“此致”“×××人民法院”。
②右下方写明。答辩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③附项。注明证物、书证的名称和件数。
事实上,离婚诉讼案件中原被告享有的诉讼权利基本上是平等的,在原告起诉后,被告可以提出反诉,当然原被告在诉讼活动中也要遵守相关义务,比如原被告需要按时出庭,若无特殊情况,离婚案件属于必须到场的案件,庭审开始后,原被告也要遵守法院庭审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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