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裁定主要依据孩童的个人意愿及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环境进行考量。
当您决定通过法律手段寻求解决途径时,关注孩童权益也是十分重要的。
通常情况下,孩子的抚养权将根据以下几种标准做出裁决:
首先,对于未满两周岁的孩童,会优先考虑由母亲亲自照顾抚养;
其次,如果孩童已经年满两周岁,在父母双方尚未就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之前,法院将会依据最利于儿童身心发展的原则作出最终判决;
最后,当孩童已经年满八周岁时,我们将充分尊重他们的个人意愿。
请注意,无论孩童是否被父亲或母亲直接抚养,他们都属于父母双方共同的亲生骨肉,并永远享有来自父母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与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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