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失效与作废的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3-09 08:59:50 190 人看过

一、合同失效与作废的区别

合同失效与作废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适用范围不同。合同终止主要适用于继续性合同,这类合同需要持续履行才能完成,如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而合同作废则主要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

2.适用条件也不同。合同终止不仅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况,还适用于合同正常履行完毕或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而合同作废则主要适用于因合同内容存在严重问题,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

3.法律后果亦有显著差异。

合同终止后,虽然合同关系消灭,但并无溯及力,因此不会产生恢复原状等法律后果。而合同作废则可能导致合同关系溯及力消灭,进而产生恢复原状等法律后果。

二、合同终止的条件

合同终止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民法典》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

(1)债务已按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

2.当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时,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终止。此外,当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时,合同的权利义务亦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3.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同时,合同终止并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三、区分作废与终止

在区分合同作废与终止时,关键在于理解二者的本质差异。作废主要针对因合同内容存在严重问题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恢复原状等法律后果。

而终止则更多地涉及到合同的正常履行完毕或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终止后虽然合同关系消灭,但并无溯及力,因此不会产生恢复原状等法律后果。

总的来说,合同作废与终止在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双方的具体约定来判定是应作废还是应终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九十一条 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n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n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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