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立法完善之设想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3 09:40:35 326 人看过

摘要:如何修改受贿罪以更好地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衔接,更有力地打击贿赂犯罪的讨论由来已久。文章从我国受贿罪的立法规定与打击受贿罪的实际需要出发,提出了我国现行受贿罪的立法缺陷,并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有关内容和其他国家有关受贿罪的立法规定,提出了扩大受贿罪中贿赂”的范围、取消为他人谋利益”的构成要件及构建定罪量刑二元标准的立法建议。关键词:受贿罪立法完善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15条第2款对受贿罪的规定为:公职人员为其本人或者其他人或实体直接或间接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以作为其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条件。对比我国刑法规定,《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规定的受贿罪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在犯罪构成条件、犯罪客观方面、贿赂的内容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根据国际法必须信守原则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各缔约国提出的要求,我国刑法应力图使规定的内容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内容接轨,这样既有利于惩治腐败,也有利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为此,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我国受贿罪立法。一、扩大受贿罪贿赂”范围根据我国《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受贿罪的犯罪对象贿赂”仅限于财物。司法实践中,许多受贿犯罪确实是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形式进行的。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不以财物为对象的受贿,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要求或接受他人设立的股权、债权,免费提供劳务,免费出国旅游、出国留学,甚至提供性服务。这些非法利益严格说不同于刑法上的财物”,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这些非法利益也不符合刑法关于受贿犯罪构成的规定。针对这一情况,一些学者认为不能囿于传统的观念,应当根据贿赂罪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修改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将贿赂”的范围从财物”扩大到财物及财产性利益”;有的学者认为贿赂”除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外,还应包括如提级晋升、迁移户口、赋予荣誉、提供性服务等非财产性利益。从司法层面看,在原则上坚持贿赂为财物的同时,当前对于贿赂范围的理解和掌握上有一定程度的突破,部分可以直接物化的财产性利益如免费旅游、无偿劳务、债务免除、消费权证等有时也会视具体情况被认定为贿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正体现了这一点。至于非财产性利益如招工提干、调换工作、迁移户口、晋升职务等则一般不被视为贿赂。我们认为,为了有效打击各种贿赂犯罪,我国刑法应扩大受贿罪范围,将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全部纳入受贿范围,即将贿赂扩大至一切不正当利益,凡是能够满足受贿人需求或欲望的有形或无形利益均可以成为贿赂。理由如下:(一)符合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受贿罪是以权谋私的犯罪,其本质是亵渎、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收受或索取的是财物还是其他不正当利益,都毫无疑问地构成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犯,其社会危害性的本质是一样的。在人的需要和欲望多化的现实生活中,无论是财物还是其他不正当利益,都能满足以权谋私者的心理、生理、物质或者精神需求。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欲求的利益范围实际上也在不断地发展。如果我们一方面打击受贿犯罪,另一方面却把贿赂限制在财物或财产性利益上,势必会放纵犯罪。因此,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财产性利益或非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规定为受贿罪,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本质。(二)打击现实受贿犯罪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人对物质利益已不屑一顾,而注重对各种非物质的、精神需要的追求,受贿行为不再是单纯的钱权交易”,而呈现多样化的特征。在司法实践中,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并不仅仅取决于收受财物的数额,收受较少财物或收受非财产性利益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可能比收受财物多的更为严重。如有的税务干部收受纳税人财物数千元,却不征或少征税款,导致国家税收损失数十万元;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接受他人提供的性受贿”,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果仅仅因为收受的财物数额不大或不是财物,而不以受贿罪处理,就违背了立法原意,从而严重影响反腐败的实际效果,放纵了大量实质上的受贿犯罪。正因为收受财物以外的其他财产性利益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也能够体现受贿罪的本质及其危害程度,所以把它们包括在贿赂范围之中是合理的,也是打击现实生活中受贿犯罪的需要。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21日 04:0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犯罪构成相关文章
  • 完善我国贿赂罪的立法构建
    任何一种贿赂行为,不管其交易的对象是财物还是非物质性利益,也不管行为人在客观方面是被动收受还是主动索取,都必然危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损害国家机关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威性,这才是贿赂罪的危害实质所在。非物质性利益为内容的贿赂犯罪行为其实质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应将其归于贿赂罪的客观对象范畴。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中贿赂的范围应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综合考虑。从理论上来说,贿赂的范围应当与贿赂罪的性质保持一致。传统观念中贿赂的确指金钱和财物的,但它同我国的其他文字一样,是可以在历史的发展中被赋予新的含义。正如我国刑法界有人指出,不能把一般文字意义中的贿赂的含义固定化,绝对化。因此,应认为一切能满足受贿人各种生活需要和精神欲望的财物、物质性利益和非物质性利益,都应认为是贿赂,把财物以外的其他不正当利益排除在贿赂的范围外,确实与贿赂罪的性质矛盾,也不符合贿赂罪的实际。因此应
    2023-06-11
    479人看过
  • 商业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之立法现状及完善
    [摘要]商业贿赂犯罪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产生的一种不正常的同时也是严重危害市场竞争秩序的经济现象,在我国的许多行业已成“行规”和企业运行的潜规则,且其手段纷繁多样,从巧立名目以“宣传费”“车马费”“劳务费”给付现金,到提供实物以及提供居室装修、安排国内旅游考察,提供性服务等,名目繁多,层出不穷,使从业者陷入恶性竞争的怪圈。如果对商业贿赂犯罪不及时治理,将导致市场腐败,成为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障碍,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对有关商业贿赂的部分内容作出一定的修改。研究商业贿赂犯罪的有关问题,为刑事立法提供理论依据,为刑事司法准确、合法、及时打击日益猖獗的商业贿赂犯罪,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现就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即刑法第163条、第164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
    2023-06-03
    106人看过
  •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与立法完善之构想
    一随着我国三大诉讼法典的相继颁布施行,尤其是近年来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法院庭审制度的改革,我国诉讼领域的法制化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诉讼活动已步入规范化运作的轨道。但是,诉讼领域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也还存在某些薄弱环节。的无序状态便是其突出表现之一。建国以来,我国关于司法鉴定的立法,仅见于三部诉讼法典中的几条简单规定(其内容主要是关于鉴定决定权的授权性规定)。司法鉴定的许多基本问题,至今仍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使得司法鉴定的机构设置、管理体制以及运行机制呈严重的混乱局面。公、检、法、司在司法的设置上均是自立门户,各自为政,形成了没有分工、相互独立的几大司法鉴定组织系统。司法鉴定的运行和管理也是各自为政,司法鉴定的决定和委托、司法鉴定的受理、司法鉴定主体的资格确认、司法鉴定规则等均无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至于非专职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活动更无规范可言。这种状态导致了大量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挂靠
    2023-06-06
    303人看过
  • 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立法还须完善
    在我国的许多行业,商业贿赂已成“行规”和企业运行的潜规则,从业者已陷入恶性竞争的环境。如果不及时治理,商业贿赂导致的市场腐败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商业贿赂是极不公正的商务潜规则,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一、当前我国治理商业贿赂的立法局限尽管我国已初步建立起惩治商业贿赂的立法体系,但仍然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商业贿赂的有效治理。这些立法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商业贿赂概念界定模糊。早在1993年,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条款就写进了《反不正当竞争法》;1996年,国家工商总局又颁布《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在《刑法》中则规定,受贿罪最高可处死刑,行贿罪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但纵观这些法律法规,都未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专门界定,“商业贿赂”这一概念的模糊,容易造成执法的障碍。2.商业贿赂犯罪主体范围过窄。我国贿赂罪主体范围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人员及
    2023-06-11
    303人看过
  • 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的立法完善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作了立法完善,其中第四十五条关于行贿罪条款所作修改的规定,完全保留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有关行贿罪条款修改的相应表述。一、行贿罪立法修改的背景与目的贿赂犯罪中,行贿与受贿既具有对合性,又存在互动性。受贿犯罪率居高不下,与行贿活动猖獗是密不可分的。从司法实践看,相关调查统计的数据表明,对于行贿犯罪不仅刑事追诉率低,而且对行贿人的量刑亦明显偏轻。有鉴于此,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处以遏制腐败的呼声越来越高。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的说明中就明确指出: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加强反腐败工作,完善惩治腐败法律规定的要求,为加大惩处腐败犯罪的力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为惩腐肃贪提供法律支持。此可谓行贿罪立法修改目的之官方权威回应。二、对行贿罪立法修改的解读1.增设罚金刑使刑罚配置
    2023-06-11
    51人看过
  •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犯罪主体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设立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该罪名源于《关于惩治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九条规定的商业受贿罪。仅就此罪而言,修订后的刑法进一步完善了该罪的刑事立法。但是,将之置于整个职务经济犯罪体系加以审视,其犯罪主体还是存在一定的立法缺陷。例如:村委会负责人在本村基建招标中的索贿、受贿行为,足球裁判员的受贿行为,民办学校校长招生时的受贿行为,民办医院人员暗收药品回扣行为等等。上述非公务性受贿行为道德上的邪恶性和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已达犯罪的严重程度,人们对此都表示出不能容忍的社会心理。其行为在客观上远远超出了一般违法范围,民事责任已不足以充分显示法律的制裁作用,以刑罚方法给予严厉的惩处是必要的,也完全符合刑法惩恶扬善、伸张法律正义和社会公平的目的。但是,上述非公务性行为除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外,司法机关受制于刑法中无相应条款规定,难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这种无罪可定的窘态,其根源还在
    2023-06-11
    327人看过
  • 假释制度理论研究及我国立法完善之构想
    经过一定期间而使刑罚宣告当然失效之法律制度。如名例二十一:“诸除名者,官爵悉除,课役从本免:六载之后听,依出身法。若本犯不至免官而特除名者,叙法同免官法例。免官者,三载之后,降先品二等级。免所居官及官当者,期年之后,降先品一等叙……其免官者,若有二官,各听依所降品叙。”唐律中所谓之“六载之后听叙”,即指六年后才能开始任官,若犯除名者,年满之后,也可改叙,但只能依选举令规定叙阶,并使刑之宣告归于消灭。由此可知,唐律间接承认复权之事实,然而由于一般平民在公法上所享受的权利几乎等于无,因此唐律中此种使刑之宣告消灭制度,仅仅适用于身份特殊之官吏,并不适用于一般受刑事宣告者。尽管唐有类似假释规定,但是直至1911年《大清新刑律》第66、67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之囚犯,规定于执行一定刑期后,经监狱官申达法部,准予假释。及1912年国民政府颁布《暂行新刑律》,其中第66条规定“受徒刑之执行,而
    2023-06-02
    257人看过
  • 家庭暴力立法规制之完善
    ——个隐蔽性领域的侵权内容提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安定事关社会和谐。但封建思想的影响、公众的不当宽容、女性地位的低下、法律制度的缺失、救济渠道的不畅通以及女性自我维权意识缺乏等因素使家庭暴力屡禁不止,频繁发生。家庭暴力使社会文明的前进步伐停滞,其不仅仅影响社会个人的身心健康发展,更严重的是导致整个道德体系的沦丧,极大地危害着社会治安、家庭稳定及妇女的身心健康,已成为全球性的一个十分突出的严重社会问题。本文从家庭暴力现状分析入手,阐明了我国对家庭暴力立法规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对各国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考察分析,指出我国现有法律对家庭暴力概念界定之不足,进而分析了家庭暴力的特点和成因,最后提出家庭暴力立法规制完善的相关对策建议。关键词:家庭暴力法律界定立法规制“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公众的不当宽容、女性地位的低下、法律制度的缺失、救济渠道的不畅通以及女性自我维权意识缺乏等因素使家庭暴
    2023-06-14
    411人看过
  • 【清算组】完善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立法设想
    内容提要】公司清算是终结公司的法律关系,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行为。公司清算更多地与债权人的利益有关。设计科学、合理的公司清算制度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提出现行《公司法》在公司清算方面存在的缺陷以及相应应当完善的立法设想。【关键词】公司清算存在缺陷立法设想在司法实践中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自动歇业解散后,无部门组织清算,股东不管,甚至借机私分和转移公司财产的现象屡见不鲜,虽然公司法对公司的清算及其责任承担作了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面对公司清算制度这一较大的系统体系,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显得过于粗糙,无法应对现实生活中日益复杂的公司终止清算这一客观现实问题。本文拟结合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参阅国内外一些专家学者的观点,就目前公司清算存在的缺陷和立法设想谈谈自己的看法,以求各位同仁指正。一、我国现行公司清算制度存在的缺陷清算制度应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理想的模式
    2023-06-09
    216人看过
  • 完善死刑复核程序之构想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而生命一旦被剥夺就不可复生,为贯彻我国的死刑制度,保证适用死刑的准确性,统一死刑标准,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增设了死刑复核程序,规定了死刑判决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目前无论是在立法、司法上,还是诉讼理论上,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具体分析为:一、对死刑复核程序发展的回顾死刑因其极端的严酷性和不可回复性,历来受到严格的限制和控制。目前世界上已有109个国家废除了死刑,我国在死刑存废问题上坚持不废除死刑,但要以从严控制死刑的适用以及少杀、慎杀、防止错杀为政策。这一政策在实践中的体现是我国不仅在实体法上对死刑的适用进行限制,而且在程序法上也做出了特别的规定,这就是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是二审终审的例外,对于死刑案件,除了要经过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这一特别程序进行复查。死刑复核
    2023-06-11
    175人看过
  • 由“黑哨”引起的对我国受贿罪主体立法完善的建议
    黑哨是指裁判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在足球比赛中违背职业道德和体育精神,不公正履行裁判职守的行为。黑哨行为不仅在体育界引起一片声讨,法学界也对黑哨这一现象的成因、社会危害性、性质以及由此引起的许多法律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本文也对此现象提出一点自己的看法。一、黑哨的成因及其社会危害性(一)出现黑哨现象的原因黑哨现象是在社会经济大发展、足球事业蓬勃开展、体育体制不健全的社会大背景下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它有着极为复杂的原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呈现了多元化发展的趋势,同时丰富的社会物质极大地刺激了人们的神经,利益最大化成为人们追求的目标。于是,一些人利用一切可能的条件大肆进行权钱交易谋取私利。这是黑哨现象出现的经济根源。社会上拜金主义、金钱至上的思潮盛行,人们的思想充斥着物欲。一些人对利益的追逐变得不择手段,把道德和良知抛诸脑后,个人的良心受到了严重的扭曲。这种情况
    2023-06-11
    359人看过
  • 立功认定标准之完善
    本文介绍了立功认定标准之完善系列相关内容,鉴于我国单一化认定标准所造成的种种弊端,有学者对我国立功认定标准提出如下合理化构想。鉴于我国单一化认定标准所造成的种种弊端,有学者对我国立功认定标准提出如下合理化构想。2、主观上具有悔罪性。具有悔罪性是指犯罪分子要想自己的立功行为受到法律的肯定评价,首先必须对自己所犯罪行有悔罪表现,这是成立立功的主观要件。在对犯罪分子量刑的过程中,量刑情节即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的程度决定着量刑的轻重,而主观悔罪性则是判断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的重要依据之一。主观悔罪性要求犯罪分子在到案后能够及时如实的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确有悔悟,其人身危险性和对社会的潜在危害已经基本消除,这才是真正具有刑罚从轻化的正当性理由,符合立功制度的正义价值要求。强调立功的主观悔罪性,能够有效的防止一些异化立功现象的发生。比如在羁押场所内,由于犯罪分子想
    2023-06-11
    143人看过
  • 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的概念与立法完善
    一、两种语境与刑法视角(一)两种语境“商业贿赂犯罪”一词被人们在两种语境下使用:一种是像当前许多政治文件、新闻报道、日常语言以及一些刑法学者所通常使用的那样,指一切因经营者为买卖商品而采用财物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或者贿赂对方的主管部门或国家工作人员,而构成的行贿犯罪、受贿犯罪,以及居间性的介绍贿赂犯罪。①被如此理解的“商业贿赂犯罪”,在外延上包含了刑法规定的所有贿赂犯罪罪名,即《刑法》第163条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164条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2006年6月29日的《刑法修正案(六)》已将前罪的犯罪主体和后罪的行为对象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第385、386条的受贿罪,第387条的单位受贿罪,第389、390条的行贿罪,第391条的对单位行贿罪,第392条的介绍贿赂罪,第393条的单位行贿罪。另一种是像许多刑法学者所理解的那样,仅把《刑法》第163条和第164
    2023-06-03
    370人看过
  • 浅谈我国反商业贿赂立法完善
    据有关部门统计,在2003年至2007年期间全国检察机关积极参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共立案侦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19963件,涉案金额达34.2亿多元。我国的商业贿赂现象相当严重,已经成为某些行业、市场的“潜规则”,它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和正常的交易秩序,而且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我国的反商业贿赂立法至今并不完善。一、我国反商业贿赂立法现状1.经济方面的反商业贿赂立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晶。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对方单位或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同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我国《公司法》、《土地管理法》等经济法律法规也从不同角度对禁止商业贿赂行为作了规定。2.行政
    2023-06-12
    183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是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只有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才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但犯罪成立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对犯罪认定予以否定。... 更多>

    #犯罪构成
    相关咨询
    • 保障性住房的设立、完善和完善法律规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16
      1、建立专门的机构。各地方应当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推进地方性的住房保障法规,严格制定住房保障对象的进入、退出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政府专门机构,管理保障性住房投资资金。设立具有较大权限的政府专门机构,全面负责保障性住房的投资、建设和管理。使具体的项目建设者只需要面对专门机构,而政府管理的众多部门也只需要监督这一个部门。增值净收益、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解决等。3、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准入、退出
    • 什么是贿赂罪完善的必要性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6-10
      贿赂罪完善的必要性:非物质性贿赂犯罪必须用刑法来抑制其危害的发展。扩大贿赂罪内容是我国形势发展所需。随着对外开放力度的加大,贿赂犯罪必然会出现各种新的形式新的特点。
    • 数罪并罚的适用以及立法完善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3-02
      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对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
    • 绑架罪的立法完善是如何的呢?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7-27
      《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三条严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违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欧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四条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
    • 因受贿罪被关起来了,我想了解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13
      本罪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所谓索取,是指行为人直接、公开向他人索要财物的行为。索取他人财物的受贿行为构成犯罪,不以行为人是否为被索取财物者谋取了利益为条件。 (2)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所谓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受贿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各种好处,包括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所谋取的利益,对行贿人来说,可以是其应当获得的合法利益,也可能是其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