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费一次性赔偿的缺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1:30:47 405 人看过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护理费的赔偿标准,同一个法院基本都是采用统一标准,避免因不同标准护理费的计算引起当事人的异议。在这里,笔者结合执行中涉及到护理费的案件案款的赔偿问题,仅就该护理费赔偿问题的实务操作,谈一点个人的想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是目前我国对护理费赔偿最全面、最明确、最细致的规定,也是最具体化的规定。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定残后的护理费从法理上讲属于将来发生的财产损失,即随着护理的延续而产生的损失。对将来发生的财产损失,司法解释从其法条的含义看,应该是判决一次性赔偿。对于一次性支付赔偿护理费,笔者认为有一定的缺陷性。理由有:一是如果一次性赔偿,赔偿义务人的经济状况不是很好,可能使他们的生活一下子处于极度困难的境地。二是如果一次性赔偿,受害人提前取得了将来发生的财产损失的赔偿款,实际同时占有了赔偿义务人赔偿款的预期利息,未必对受害人进行很好的照顾和护理,一旦受害人死亡,多余支出的护理费应返还给给付义务人,但司法实践中,使得护理人员实际上额外拿了多余的护理费,对支付义务人不公平。三是如果一次性赔偿,可能造成执行困难。如果法院判决得不到执行,会引起当事人对法院的看法,反而造成了申请人和法院之间的矛盾。但过大的一次性赔偿金额,被执行人往往无法负担,最终导致判决难以执行,实际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导致不稳定因素的出现。

法律虽然规定了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及年限,但没有明确规定护理费必须一次性支付。既然法院判决护理费一次性支付有诸多缺陷,何不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借鉴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对于护理费较大的案件如果侵害人支付能力差,类似这种案例的护理费的支付可以判决或调解每年年初支付下一年的护理费比较合理,案件执行标的大大下降,也不会给支付义务人造成心理上的负担,也有利于此类案件的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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