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完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4:12:22 276 人看过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驰名商标的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经过长期积累与历练,在行政执法、司法实践工作中也取得明显的成绩,但由于侵权行为的多样性与复杂性,欲达到对驰名商标的全面保护还有一些方面有待完善。

有关混淆理论

传统混淆理论可以说是商标保护制度的理论基础,在商标发展初始阶段,对商标的基本功能的保护有重要的意义。但是随着混淆概念的扩张以及商标价值功能的提升,混淆理论显然已经不能实现对驰名商标的有效保护,因此,应采用更先进、更完善的理论来支撑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制度。

起源于欧洲的联想理论与创立于美国的淡化理论均比传统混淆理论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更加全面。淡化理论和联想理论保护的实质均着眼于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即对驰名商标所体现商誉、商标显著性的保护;混淆理论保护的实质是对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由于联想理论自身理论体系发展的局限性,商标淡化理论备受关注,己成为现代国际社会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发展趋势。商标一旦驰名便获得了独立价值,体现其所有者的信誉。驰名商标因信誉卓越,而为消费者所熟知和信赖。如果驰名商标被侵权者反复用在其他商品上,即便使用在非竞争性商品上,驰名商标的绝对显著性也会被淡化,消费者很难再将驰名商标与商品或服务相联系,驰名商标的高区分性将减弱,其所有人的利益将受到影响。

因此,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仅限于防止来源混淆,进行有限的相对保护是远远不够的;而应对驰名商标实行绝对保护——反淡化保护,其核心是禁止他人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因此,反淡化立法应围绕如何保护驰名商标所具有的独特性不受侵犯而进行,这也是目前国际上流行的一种做法。

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商标权的确立最早是以使用原则为基础,就商标发展的历史看,目前国际上存在3种商标权产生形式:使用、注册及驰名获得商标权。

我国采取注册取得方式,但是此种注册是自愿注册。在此种原则模式下,注册商标获得商标专用权未注册商标仅享有商标使用权。显然,对一般商标而言,对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保护范围不同。对于驰名商标,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注册驰名商标可以获得跨类保护,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则不能获得。

对此,笔者认为,一旦成为驰名商标即具有同样的商业价值和功能,即应享有同样的特殊保护。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同样也会造成驰名商标价值的贬损与降低。首先,从驰名商标的特殊功能考量,驰名商标之所以在国际范围内受到特殊保护是由于驰名商标具有的社会属性——其所代表的信誉价值。一件商标一旦驰名,便获得了独立价值,已不仅仅具有区别产源的识别功能,而且具有表彰功能,体现其所有者的信誉和名声,代表巨大的商誉。其次,从对驰名商标予以特殊保护的目的来看,由于驰名商标所标示的信誉价值,在国际、国内市场享有巨大影响力,任何冲淡驰名商标显著性的行为必然导致驰名商标商业价值的降低与消灭,至于商家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商标之间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不是衡量标准。即使商家之间不存在商业竞争关系,消费者不会产生混淆与误认,淡化驰名商标绝对显著性的行为也会受到法律制裁。这就是对驰名商标提供反淡化保护的根本原因所在。因此,对未注册但驰名的商标也应当进行跨类保护。

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

联合商标是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两件或者两件以上的近似商标。其中一件指定为正商标,与其他近似的商标一起构成具有防卫性质的联合商标。

防御商标又称卫星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所有人,为防止他人在该驰名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类似商品以外使用相同的商标,而在其他商品上也加以注册。防御商标是基于扩大保护主义为驰名商标创设的制度,目的在于防止他人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或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削弱其显著性。

联合商标及防御商标是商标注册人把认为可能造成消费者误认的与驰名商标近似的文字或图形在相同或非类似商品注册,这是一种主动的事前保护措施。这两种制度的作用在于防止他人的使用或注册对自己的核心商标构成威胁或造成损害。

目前,我国商标法对这两种制度还没有作出相关规定。在我国商标的注册与管理实践中,企业已采取注册联合商标或者防御商标的措施来避免商标遭遇抢注。如商标权人除注册驰名商标两面针外,还注册了面面针、双面针等商标,也有企业采用全类注册的方法来保护自己。这些做法会增加企业的成本,而且还存在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的风险。因此,在商标法中引入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制度意义重大,同时为限制滥用可设定适用条件:如将申请主体仅限定为驰名商标、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等。

对驰名商标转让、使用许可的特殊审查制度

商标权是一种知识产权,作为私权利的商标权可同其他民事权利客体一样转让与许可使用。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对注册商标转让与许可使用过程中涉及的程序、责任划分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转让注册商标的法律性质是商标权利归属的变更,指商标注册人依法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偿或无偿地转让给他人所有,由他人作为商标使用人而享有注册商标使用权的行为。注册商标转让对于转让人、受让人以及社会公众尤其是消费者都会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驰名商标的转让,更应当进行严格规制。

笔者认为,转让驰名商标实践操作过程中,商标主管机关应实行严格审查与备案制度,特别是对市场影响力很大的驰名商标的转让,要严格审查转让人与受让人的商业信誉情况。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签定转让驰名商标的书面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商标局必须依照程序进行严格审查,对可能产生混淆或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转让,不应核准;对驰名商标注册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一并转让,避免造成市场混乱。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据商标法的规定,通过签定使用许可协议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商标使用许可是商标专用权的组成部分,是其处分权的一种。由于许可使用造成同一注册商标由不同主体共同使用的局面,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与混淆,所以如何规范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就显得至关重要。

笔者认为,许可协议是一种在未转让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转移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的合同,因此,对于具有巨大市场影响力的驰名商标许可协议应严格审查。商标使用许可的范围必须严格限制在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之内,如有可能因为许可他人使用而产生消费者误认、混淆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坚决不予核准。

目前,我国的商标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驰名商标的转让、使用许可的特殊性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为了对驰名商标进行全方位保护,笔者建议对于驰名商标的转让、使用许可的特殊性在商标立法中予以明确,以做到有法可依,规范统一指导实践,切实完善驰名商标的保护体系,维护各方权利人的利益,同时保障社会公众利益。

随着人们对驰名商标的认识和了解,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关于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制度也将逐步完善和发展,这必将充实我国的法制结构,增强企业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促进我国民族工业的蓬勃发展。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6月01日 23: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驰名商标相关文章
  • 加强和完善驰名商标司法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4月26日公告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处获悉,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的基本背景,是为了进一步总结审判经验,完善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制度,增强司法保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积极服务国家经济发展大局。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非常重视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通过多年坚持不懈的努力,逐步建立了驰名商标个案认定、因需认定、事实认定等基本制度。通过采取一系列司法政策,明确了认定的条件、适用范围、认定标准等,并不断加强对下级法院司法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的指导和监督,如建立了驰名商标生效法律文书的备案制度等。此次公布的《驰名商标司法解释》,主要从驰名商标的概
    2023-04-23
    212人看过
  • 浅议我国人大代表质询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人大代表质询权的基本内容我国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都对人大代表的质询权作了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我国人大代表的质询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质询权的行使必须是在人大会议期间,而且质询案的提出必须符合法定人数: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必须有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上须有代表10人以上联名,才可以提出质询案。第二,质询对象在中央一级不仅包括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而且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应地,在地方一级,受质询的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及检察院。第三,质询案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质询对象、问题及内容。第四,质询案运作的步骤为:(1)人大代表将质询案送交大会主席团;(2)大会主席团讨论,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3)受质询机关作出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
    2023-04-24
    159人看过
  • 驰名商标保护的特殊性表现在哪
    驰名商标保护的特殊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普通商标只能在获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受到法律的保护,享有商标专用权;而驰名商标与其独创性和显著性而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2.驰名商标可以对抗其他人的恶意抢注;3.企业可以据此制定商标知识产权战略,如非主申请商标的转让、许可等,获取不菲的商标许可和转让的收益;4.增加政府和公众对企业的认同程度,加大侵权打假的力度,同时,在投资、信贷等其他领域将得到更多的优惠和支持;5、驰名商标可以跨类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驰名商标保护】保护驰名商标的实践保护驰名商标的实践中国认定驰名商标已有13年
    2023-08-13
    263人看过
  • 入世与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入世与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完善今年我国入世谈判已经进入最后攻坚阶段,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就要遵守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TRIPS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遵守和执行的协议之一。从整体上看,TRIPS可以说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中涉及内容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随着我国入世进程的加快,其势必对我国入世前后的知识产权立法、司法、执法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了解其基本要求及我国现有商标保护制度与之的差距,对我国企业入世后更好地保护和运用自己的商标是很有必要的。同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一样,TRIPS的实体内容为三类:一是基本原则;二是最低要求;三是一般要求。前二类是全体成员必须遵守或达到的,第三类成员可选择适用。我国的商标保护体系的建立应当说是颇有口碑的。自1982年我国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律《商标法》诞生,在不到20年的时间里,我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取得了显
    2023-06-01
    70人看过
  • 浅析鉴定结论质证制度的完善
    质证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实现的重要保障,也是实现司法证明目标的必经程序,但是,如果没有与之相配套的相关原则和制度的确立和切实遵守,质证规则的最终确立也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针对目前我国鉴定结论质证中存在的缺陷,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鉴定结论的质证制度。(一)从立法上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应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制度规定在证据的取证、采证、查证和认证等一系列证据规则之中。立法上完善我国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和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况按照现代诉讼的直接言辞原则和交叉询问原则的要求,立法上必须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作为一项强制性要求,如果鉴定人不出庭作证将直接影响到鉴定结论的效力。鉴定结论没有预定的证明力,鉴定人应该出庭作证,不得以书面鉴定结论代替鉴定人出庭作证。但符合下列情况的除外:①从案件性质、证据价值、所需成本等方
    2023-06-06
    381人看过
  •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特"在"跨类"而非"限制近似"
    对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与保护不力同样有害过度保护知识产权与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同样有害。在刚结束的商标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研讨会上,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助理巡视员、商标专家杨叶璇针对如何防止商标权利的过渡保护等问题的观点受到与会专家的完全认同。英国百年雷茨状告上海丽池商标侵权获赔40万元一个高知名度的商标,是否可以将商标权利扩展到其并未使用的其他领域?组合商标之间的近似如何判定?商标权利之间如何达到利益的均衡?当众多国内知识产权法学专家聚集一堂,深入探讨当前困扰我国商标知识产权保护疑难问题时,今年以来一起被媒体称作国内企业傍名牌的典型案例RITS、RITZ商标案,吸引了专家们的目光。RITS商标旨所以被称为傍名牌的典型,大约与原告的显赫身世有关。英国雷茨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茨公司)成立于1896年,戴安娜王妃、玛丽莲梦露等名流曾经常光顾。LERITZ、RITZ
    2023-04-23
    440人看过
  • 健全和完善我国著作权的保护制度
    著作权健全和完善我国著作权的保护制度随着我国入世谈判的成功,国内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以及与WTO《知识产权协议》接轨,我国应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著作权的保护制度。第一,我们应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按照WTO《知识产权协议》及其它相关协议的要求,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著作权立法的成功经验,积极开展的专题研究,尽快完善我国的律体系。我国现行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法律、法规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外,还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现在仍有效的在《著作权法》颁布前制定的行政规定。虽然从数量上看,我国关于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算少,但过于分散,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相互重复,甚至冲突的现象,并且有的规定已远不能适应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
    2023-06-08
    189人看过
  • 我国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制度
    女职工特殊保护,是指国家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需要,在劳动方面对其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我国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还存在着执法不严、监察不力、内容滞后、无法可依、维权成本太高等方面的问题。我国政府从来都重视女职工特殊保护立法。在国际法方面,我国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1935年井下劳动(妇女)公约》、《1951年同工同酬公约》和《1990年关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药品公约》;批准了联合国文件《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和《社会、经济和文化公约》。在国内法方面,国务院1988年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原劳动部1990年发布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同时,在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颁布,2005年修改)和《劳动法》(1993年颁布)中对女职工特殊保护设有专章规定。一、我国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立法概况在法律层面上,我国已经建立起内容比较全面、标准比较高、体系比较完善的
    2023-06-06
    234人看过
  • 我国对驰名商标实行“事后认定,被动保护”制度
    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对驰名商标实施特殊保护的前提,在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包括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认定属于行政认定,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只有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发生争议时,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申请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进行司法认定。人民法院在个案中对驰名商标作出认定,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商标民事侵权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主张商标驰名的有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作出该商标是否驰名的认定。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侵权纠纷中涉案商标是否驰名,是审理和判决的基础
    2023-04-23
    416人看过
  •  探讨驰名商标是否具有特殊保护?
    该措施旨在保护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具体包括三种措施:1. 驳回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避免对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造成损害。2. 允许驰名商标注册人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要求在一定期限内主动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他人使用,以保护其权益。3. 禁止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以免引起公众误认。在特殊保护措施方面,有以下几种措施:1.对于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进行注册,且可能对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况,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进行驳回其注册申请。2.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3.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
    2023-11-23
    359人看过
  • 浅析完善我国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论文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完善论文摘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由于是硕布于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之初,其自身的缺点和不完善性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而逐步显现出来,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尽快完善这一法律,以使其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本文将从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理解、界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区别和联系的角度出发,以相关的案例加以解释,从而详尽地说明为何要完善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实现的具体途径。一、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因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颁布于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之初,那时市场体系尚不完善,不正竞争行为也没有充分显现。而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现实生活中出现许多“不良”行为。如:专门制造、销售他人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演;用自己的商标贴在他人的知名商品上,以树立自己的品牌;使用他人具有独创性的但未申请专利的商品外形等行为。这些行为显然违
    2023-04-24
    280人看过
  •  如何为驰名商标提供特殊保护?
    本文介绍了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方法。驰名商标在商标注册争议程序中不受时间限制,只要认为对方注册出于恶意即可。同时,在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发生冲突时,只要认为可能欺骗公众或造成误解,就可以向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最后,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时,将“禁止使用”列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方式,加重了被禁用者的侵权责任。以下是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方法的改写:1.中国法律对商标的保护基于注册原则,因此非注册商标不能获得商标法的保护。但驰名商标享有特殊保护,即使是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仍受到商标法的保护。2.在商标注册争议程序中,普通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时效为自违反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对于驰名商标所有人,如果对方的注册是出于恶意,则不受5年时间的限制。对驰名商标既不要求必须已在中国注册,也未规定主张权利的期限;3、当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发生冲突时,只要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
    2023-09-12
    253人看过
  • 驰名商标可享受哪些特殊保护?
    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可以享受以下特殊保护:(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3)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31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4)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5)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2023-04-23
    456人看过
  • 浅析我国国家补偿制度
    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在犯罪者无力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时候,由国家出资补偿被害人,以帮助被害人摆脱犯罪给其造成的悲惨境况。国家补偿具有社会福利的性质。我国尚没有确立国家补偿制度,只是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被害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表明犯罪人或对犯罪人的行为负有赔偿义务的人对被害人应进行赔偿,但这不足以对被害人予以关怀和抚慰。实践中,若遇被害人因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生活困难、犯罪人又无力赔偿其损失的,往往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一些社会救济,但却无章可循,这对被害人的保护非常不力。而且由于我国法律曾规定,为保证犯罪人出狱后不致因生活困难而再次犯罪,法院判决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一般不得延及徒刑服刑期间或刑满释放后。按此规定,如果犯罪人服刑前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弥补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害的,被害人只能自认倒霉。还有的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直接不空判,即犯罪人有能力支付多少就判决其支付被害人多少财产。这对
    2023-04-24
    70人看过
换一批
#商标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驰名商标,是一个专有的法律概念,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 驰名商标是只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驰名商标由商标局或法院来认定。 驰名商标如果商标本身独创性强的,在45个类别中... 更多>

    #驰名商标
    相关咨询
    • 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意义是什么, 我国对驰名商标是怎样保护的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05
      基于驰名商标的特殊意义,法律对驰名商标进行了扩大保护,对驰名商标的商业利益形成了全方位的集中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驰名商标无论是否注册都获得法律保护我们首先了解一下法律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是如何保护的。对一般的商标来说,注册的才享有商标专用权,但是驰名商标是例外的。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中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仿制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公众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
    • 为什么规定了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包括哪些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2-15
      驰名商标既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作用,又有很强的竞争力,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已经被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和信赖,具有相关的商业价值。这些特点使之常成为侵犯的对象。为了防止和减少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作了行之有效的具体规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2第1款规定,一个商标如构成对经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是属于一个享有本公
    • 我国对驰名商标进行了哪些保护,它有哪些特殊的限制
      山东在线咨询 2021-10-27
      我国着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未在中国注册的着名商标的保护部分着名商标未在中国注册,但其真正的所有者是长期使用,为培养该商标声誉而努力的经营者,着名商标先被他人注册或使用时,必然会损害该着名商标及其所有者的正当权益。因此,有必要对商标注册制定一个例外的规定,即商标权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以其知名度获得。《商标法》规定,同样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印的。模仿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
    •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福建在线咨询 2021-11-05
      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主要表现如下: 1、驰名商标的认定遵循个案认定和被动保护的原则; 2、建立健全驰名商标认定监督检查制度; 三、放宽驰名商标注册显著性要求。
    • 对驰名商标的限制性特殊包括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30
      主要有如下特殊措施:1.对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仅可以禁止他人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也可以禁止他人在其他类别商品上使用。2.对没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虽然不可以禁止他人在其他类别商品上使用,但可以禁止他人在同类商品上使用;3.此外,驰名商标可以禁止他人作为企业名称、网络域名等引人误解的使用方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