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管辖范围是:
1、贪污贿赂犯,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
在了解了以上情况后,首先应当确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是否享有此案的管辖权。因为此案归哪个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管辖,将直接决定犯罪嫌疑人的实际羁押地点(看守所)。一般情况下,在我国,公安机关都是有相对应的羁押场所,例如:如果一个案件由上海的浦东新区公安局管辖,那么犯罪嫌疑人一般就会被羁押在浦东新区看守所,以后该犯罪嫌疑人也就由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如果是重大刑事案件才会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当然也基上决定了犯罪嫌疑人如果被判刑后劳动改造的监狱。
同时,虽然我国没有赋予各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但由于刑事案件非常复杂,各省(市、自治区)为使辖区内同一犯罪的量刑有一定大致的标准,故各省(市、自治区)之间还是需要、同时也会出台一些适用于全省(市、自治区)的处理意见,故很多省份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会出一些会议纪要或处理意见,以指导全省的刑事审判工作。但各省之间有时对同一罪名下犯罪的量刑是有显著区别的。故如果有可能,还是应当尽量争取使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在最有利他本人的省份羁押并受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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