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者滞留境外不归给旅行社带来的不利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第十六条规定,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由此可知,我国法律法规是明令禁止旅游者在境外非法滞留,也明令禁止入境旅游者在境内非法滞留。
同时根据《旅游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如果旅行社未按照旅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履行的报告义务及协助提供信息义务的,按照《旅游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即使旅行社在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事件中没有过错且已尽到及时报告及协助提供信息等义务,旅行社可以免于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但负责办理签证的旅行社会受此牵连,轻则受到目的地国家使(领)馆的警告,重则还会被施以停签处罚,而停签将会使送签社无法正常开展出境旅游业务,对送签社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送签旅行社将依据委托送签合同、旅游合同或不可撤销担保函要求委托社支付保证金及赔偿损失。
总而言之,一旦出现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事件,旅行社面临的不仅仅是行政罚款及处罚,还有高额的经济损失。
二、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事故频发,旅行社应如何做好事先风险防控
(一)组团社在招徕出境游旅游者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旅游者滞留不归情形的发生。
第一,出境游旅游者参团时,应根据不同旅游线路的不同情况,告知旅游者该出境游线路是否需要提供保证金,或由资信良好的公司出具担保函,担保旅游者按时归国,并且组团社应核实该提供担保的公司是否真实存在及其实际的资产信誉情况;
第二,谨慎审查旅游者交来的送签材料及护照等证件,可以通过网络搜索信息、电话核实等手段核实旅游者递交的材料中填写的信息是否真实,排查可能非法滞留境外不归的旅游者,并保留好旅游者的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及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第三,根据不同线路和旅游者自身情况综合分析,向旅游者收取保证金并书面约定扣留保证金的情形,或要求旅游者提供由资信良好公司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担保函原件。同时组团社应注意该担保函中关于出境游的出发及回程日期或境外有效停留时间、担保事由、担保金的具体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违约责任、管辖地都必须约定的非常明确,并且因扫描件、传真件、复印件的效力不及原件,旅游者提供的担保函必须是加盖公司公章的原件;
第四,如该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的风险性较高,并且存在拒绝提供担保金、担保函,或提供虚假的担保函的情形的,组团社应拒绝接待该旅游者,如果为了获得百千元的利润,导致最后承担过万元的损失,实属得不偿失。
(二)接待社或送签社应当做好事前风险控制措施。
第一,接待社或送签社应当保留好其与组团社或委托代办签证社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的证据,例如:委托接待合同、委托代办签证合同、团费确认单、签证费确认单、公账对公账的汇款水单、提交旅游者资料的交接单等;
第二,接待社与送签社应谨慎审查旅游者交来的送签材料及护照等证件,如发现可能滞留境外的旅游者,应对其密切关注,使用电话、网络搜索等方式核实该旅游者的身份信息、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及电话的真实性,并及时要求组团社提供担保金或担保函,否则拒绝接待该旅游者。
同时,接待社或送签社应注意该担保函中关于出境游的出发及回程日期或境外有效停留时间、担保事由、担保金的具体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违约责任、管辖地都必须约定的非常明确,并且因扫描件、传真件、复印件的效力不及原件,应要求组团社提供的担保函为加盖组团社公章的原件,这里的公章指的是经公安局备案的组团社的有效公章,如组团社提供的是加盖部门印章、营业部印章、营运中心章等五花八门由组团社自行刻制的印章,应要求组团社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函。
第三,对于存在非法滞留境外不归嫌疑的旅游者,接待社应提示随团导游或领队密切关注其行为举止及日常出行动态,要求领队与旅游者聊天探出其出游目的,寻找破绽,并通知酒店安保人员密切关注该旅游者住宿房间的人员动向,如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制止或报警。
三、出现旅游者滞留不归情形,旅行社应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应对并减少损失
接待社发现旅游者在境外擅自脱团的,随团领队应当先联系旅游者,要求其立即回团,并及时报警,要求当地警方立案,保留好报警回执(最好要求回执中写明脱团旅游者的具体姓名及证件号码)并交由地接社相关工作人员办理该报警回执的公证及认证手续,同时保留好支付公证及认证费的票据。与此同时,随团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接待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及相关驻外机构报告旅游者脱团情况。旅行社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或脱团者的信息。
随团领队在履行报警、报告义务时,最好能让同行其余随团旅游者陪同,让其余随团旅游者作为见证人,目睹事发经过,征得旅游者同意后,要求旅游者提供事发经过的书面证人证言或以录音录像形式保留证人证言。
接待社在履行完毕上述报告义务及协助提供信息义务后,应及时收集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例如,接待社与组团社直接签署的相关接待协议、证明旅游者确已脱团或滞留不归的证据及组团社提供的担保函原件等。
组团社在得知交由接待社接待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或脱团信息后,也应当收集并保留好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担保函等证据。
组团社、接待社在收集准备相关证据材料的同时应及时与实际责任承担方沟通,并要求其承担保证金及相关损失,即接待社要求组团社承担损失支付担保金、组团社扣留旅游者担保金或要求出具担保函的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如协商不成,建议及时委托律师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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