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假出资的股东是否可获得股权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或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情形。尽管虚假出资并不当然使股东丧失股东资格,但若虚假出资股东经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缴纳出资的,将会面临被公司股东会剥夺股东资格的法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股东虚假出资法律是如何去规定的
所谓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其表现为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
未实际出资也未能证明验资后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公司未实际使用出资款项进行经营的行为,其本质特征是股东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
股东出资对公司的注册设立有重要的作用,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认缴出资额后按约定出资,不得虚假出资。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股东虚假出资可以分为以下六种手段: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但并未办理相关权利转移手续;
(4)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5)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
(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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