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请求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行政诉讼判决驳回起诉请求情形有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
浅析行政诉讼关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适用问题
200人看过
-
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能否再起诉
143人看过
-
超过诉讼时效是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
312人看过
-
“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分别是指什么
243人看过
-
什么是驳回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特征及后果
394人看过
-
驳回诉讼请求用裁定还是判决
221人看过
-
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有哪些, 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区别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08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书后,依法对其进行立案审查,发现原告没有起诉权利,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予以驳回。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请求或被告的反诉请求及有独立请求权利的第三人提出的诉讼主张,经立案审理或者合并审理后,依照法律规定对上述诉讼主体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和主张判决不予支持。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虽然都是请求方的诉讼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两者在实践运用中有着本质的区别
-
-
行政案件驳回起诉后会怎样判决广东在线咨询 2022-04-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为诉讼行为的; (
-
-
超过时效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0劳动仲裁超过时效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中原区法院李萌萌、郑艳霞2002年9月16日20时30分,原告陈领娣在被告郑州豫欣纺织有限公司细纱车间工作时致使其右足第一趾骨折。2003年3月21日,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郑州市职工工伤认定书号,认定原告右足第一趾骨折为工伤,工伤程度为“轻”。被告为原告报销了在本厂医院的医疗费。2002年9月16日至2003年5月30日原告休工伤假期间,被告扣发原告岗位工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