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在两年内盗窃三次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扒窃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50%,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盗窃罪定罪,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一件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两年内盗窃三次的,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次或者一种情形,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二件的,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七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50%,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件或者国家三级文物一件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四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超过三件,每增加一件,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国家三级文物二件的,可以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四十万元,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50%,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
盗窃国家三级文物三件或者二级文物一件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四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盗窃国家三级文物超过三件,每增加一件,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国家二级文物二件的,可以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节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但同时具备两种以上情形的,不得超过基准刑的l00%:
(1)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多次盗窃的,犯罪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上九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盗窃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节的,可以相应减少刑罚量:
(1)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2)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盗窃犯罪事实已被发现,案发前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盗窃犯罪事实未被发现,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4)其他可以减少刑罚量的情形。
6.需要说明的事项:
(1)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可以参照第2、3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2)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3)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多次盗窃,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作为从重处罚量刑情节。
(5)盗窃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或者既、未遂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未遂部分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既遂部分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6)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因为对于刑事犯罪的量刑标准,只能由《刑法》统一作出规定。而上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盗窃罪作出的罪刑量刑内容,其实只是在《刑法》量刑标准的范围内,再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出的一个细化的量刑规定而已。
-
法律规定辽宁省盗窃罪怎样量刑?
299人看过
-
盗窃罪辽宁省入罪数额标准是怎么定的
86人看过
-
合同诈骗辽宁省量刑标准
145人看过
-
辽宁盗窃罪判刑标准最新
482人看过
-
辽宁公安盗窃罪标准
316人看过
-
盗窃如何算多次盗窃罪量刑标准规定
225人看过
刑事犯罪是指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劳动群众集体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更多>
-
辽宁省关于盗窃罪的量刑标准,盗窃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08盗窃罪: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辽
-
辽宁省盗窃罪怎么量刑江苏在线咨询 2022-08-12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公私财,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在两年内盗窃三次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扒窃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则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50%,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盗窃罪定罪,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
-
辽宁省追究盗窃罪起刑标准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17问题标题:辽宁省追究盗窃罪起刑标准? 咨询时间:2009年05月05日 10:15咨询人:1335) 就是追究盗窃罪的盗窃数额标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都是多少以上啊、?辽宁省怎么规定的? 回复时间:2009年05月07日 11:22回复人:刑侦总队 王芷:你好,首先感谢你对辽宁公安工作的支持,关于你咨询辽宁省追究盗窃罪起刑标准等相关问题已收到,现答复如下:根据1998年3月10《最高人
-
辽宁2020盗窃案件量刑标准是多少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06辽宁省盗窃罪数额及量刑标准:盗窃公私财,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在两年内盗窃三次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扒窃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七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四十万元,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