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排他性具体指的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23 08:05:08 183 人看过

从法律角度而言,排他性又可称之为优越性或者专卖性质。

此特性表明消费者在为某一私人产品支付相应费用后,其他人将无法共享该商品及服务所带来的相应益处。

因此,排他性亦是私人产品的显著特征所在。

首先,知识产权所有者拥有对其知识创作或智慧结晶的专有或排他的权益。

除非得到其许可,否则任何人均不得擅自利用这些作品,由此产生的行为将被视为侵权行为

这构成了知识产权最为核心的法律特性。

其次,关于排他性的具体体现如下几点:

第一,无形的资产表现为独特的优越性;

第二,先前所有形式尽管复杂多样,但皆存在一个共同之处:

简洁明快且封闭性极强,即所有权的各个权利全部集聚并完全掌控于所有权人手中;

最后,所有权拒绝他人使用资源以及所有权所有人自行使用资源的绝对权利,这便被称之为排他性。

至于所有权能否随意进行转让,或者正如法学专家所言,是否具备可转让性,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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