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利人将不当得利买卖,签订买卖合同的,如果买受人是善意取得的,买卖合同有效。如果恶意取是的,买卖合同无效,恶意取是人要返还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一、买卖合同有效构成要件
依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买卖合同有效的构成要件包括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买卖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二、如何防范买卖合同欺诈
(一)订立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
订立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近期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当事人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
(二)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
我国《民法典》虽然允许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因为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责任,也为免被人利用进行欺诈,订立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订立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合同范本,并结合具体情况订立。内容应尽量详尽、明确。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布有标准的合同范本可以进行参照。若有条件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进行鉴证。一方面可以对内容进行把关,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合同的严肃性和可信度。
买卖合同应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质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面对买卖合同中可能存在的欺诈,当事人应在订立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采取书面形式并且标准的合同范本。如果不慎遭遇买卖合同欺诈,当事人可以请律师协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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