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
以下情形不缴纳或予以免征:
序号例外情形依据
1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项
2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二项
3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
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缴纳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
条例第四条
4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第二项
5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
该规定仅适用于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
条例第三条
6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
二、应税污染物
应税污染物是指环境保护税法附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具体种类依据环境保护税法附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特别规定:
类别应税污染物
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税
水污染物对第一类水污染物(《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规定的危害较高的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税
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税。
三、计税方式
(一)大气污染物
基本公式:应税额=排放总量÷当量值×单位税额
其中当量值由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单位税额由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幅度,由地方规定具体标准。
污染物种类计税方法示例
大气污染物应税额=排放总量÷当量值×单位税额河北涿州某燃煤电厂月耗煤100万吨,经检测其主排口大气污染物当量排放前三位分别为:烟尘、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
以烟尘为例,该厂烟尘灰分20.41%,飞灰中烟尘85%,除尘效率99.9%,烟尘中的可燃物6%。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烟尘污染当量值为2.18千克,河北当地规定涿州属于靠近北京的“一档税率标准区域”,大气污染物大气主要污染物为9.6元/当量。
烟尘排放总量=1000×100×20.41%×85%×(1-99.9%)÷(1-6%)=184557千克
烟尘应税额=184557千克÷2.18×9.6元=812728元
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应按照相同方式计算,三项合计为大气污染物当月应税总额。
(二)水污染物
基本公式:应税额=排放总量÷当量值×单位税额
其中当量值由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单位税额由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幅度,由地方规定具体标准。
污染物种类计税方法示例
水污染物应税额=排放总量÷当量×单位税额河北石家庄某排污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总汞125千克、总铅50千克、悬浮物6000干克、化学需氧量1150千克、生化需氧量7000千克、氨氮1650千克、硫化物950千克。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上述污染物中应税的一类污染物为总铅、总汞,应税二类污染物为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硫化物。
一类污染物中,以总铅为例,环境保护税法规定,总铅污染当量值为0.025千克,河北当地规定石家庄“二档税率标准区域”,水主要污染物为7元/当量。
总铅当量数=50千克÷0.025=2000
总铅应税额=2000×7元=14000元,同理可计算出总汞的应税额。
二类污染物中,由于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仅对当量前三的污染物征税,经过计算各污染物当量为
悬浮物6000÷4=1500
化学需氧量1150÷1=1150
生化需氧量7000÷0.5=14000
氨氮=1650÷0.8=2062.5
硫化物=950÷0.125=7600
所以二类污染物中应税污染物为生化需氧量、硫化物、氨氮。按照河北当地规定,石家庄地区二类水污染物每当量征收5.6元,以此标准分别计算各二类污染物应税额。
一类水污染物应税额+二类水污染物应税额=应税总额
(三)固体废物
基本公式:应税额=排放总量÷当量值×单位税额
污染物种类计税方法示例
固体废物应税额=排放量×单位税额某排污企业当月生产过程中产生粉煤灰800吨,库存200吨,综合利用400吨,仍余200吨。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粉煤灰每吨应征税25元,所以该企业应税总额为(800-200-400)吨×25元/吨=5000元
其中当量值和单位税额均由环境保护税法规定。
(四)噪声
基本公式:应税额=超标时间×单位税额
污染物种类计税方法示例
噪声应税额=时间×单位税额某施工企业城市内施工,工期1个月,施工过程中产生噪音,施工场界处昼夜噪声80分贝,超标持续时间17天。
根据《建筑施工场界线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施工场界排放限值为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该企业昼间超标10分贝,根据环境保护税法法应税2800元/月,夜间超标25分贝,应税11200元/月。该企业当月超标天数当月超过15天,应按照一个月计算,该企业应税总额为2800+11200=1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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