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破产情形下借贷合同纠纷的处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6 22:43:34 352 人看过

1、企业职工集资款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这里并没有包括职工集资款。这与此前最高法院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所不同,该规定企业职工集资款作为第一顺序清偿,但对违法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没有明确规定,而此前的司法解释又没有被废除的情形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仍属有效规定,即对于职工集资款的基本原则仍然是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列入第一顺序清偿。但是这里要注意区分以下问题:其一,要根据集资对象的不同严格界定合法的企业职工集资与非法集资,对于非法集资的债权应当列入普通债权;其二,要区分投资行为与集资行为,对于投资款要根据性质承担风险,不能作为集资款处理;其三,要明确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

2、企业债务纠纷问题。管理人就债权人主张的债权数额编制债权明细表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就债权产生争议的,必要时应当提起诉讼,由审理程序决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发现存在涉非法类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依法果断移送公安侦查,切忌简单下判,使得非法债权得到法律支持。

3、慎重推进破产重整进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赋予了多方主体以破产重整程序的启动权。在重整过程中,以长期的偿债计划为条件获得企业股权成为一种新的模式,由于存在债权人各表决组与新投资人之间的合意,法院往往会支持这种合意。但是,偿债计划的具体细节包括年限、比例,以及具体各类债权的让渡数额、延期时间,均需要法院在法律框架下认真审查,对于存在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债权应当准确定性,核准实际本金数额,绝不能让重整成为非法集资行为换脸继续生存的工具;同时对于偿债计划的可行性也应结合企业具体生产经营项目综合考察,对于偿债时间过长,投资人本身资金来源不明的,应当慎重批准,防止债务企业资产质量的再次恶化,矛盾累积。

4、发现破产企业有非法集资行为的处理。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过程中,发现破产企业存在非法集资行为的,对涉嫌非法集资部分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对于非法集资部分本金数额的认定不应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作出,而是应当由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或组织领导机构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根据《非法金融机构与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等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认定,进入破产财产分配阶段时列入第三顺序清偿。

破产重整期间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情形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务人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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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05日 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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