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主权理论。该理论认为网络空间正逐步形成了一个新的、全球性的虚拟社会,这个虚拟社会同时包含许多真实的、现实的价值判断标准,并且认为网络是个独立的法律空间,并按自己的法律规则运行,于是网络便拥有了自己的组织形式、价值标准和规则,它完全脱离于政府而拥有自己的权力机构,①网络之外的法院的管辖当然被否定了。该理论否定国家管辖权,主张创设新的网络主权,网络拥有自己的管辖权,适用自己的网络法,当出现争议时,应由网络法院管辖并适用网络法。②进而,该理论认为,因特网并不是一个政治团体,它并不能创造任何法律概念;它也没有任何约束成员的准则,没有权力、观念、文化;只是因为它的广泛性与多样性使人们认为它是一个类似国家的东西。③2.管辖相对论。该理论认为,网络空间应该作为一个新的管辖区域而存在,就像公海、国际海底区域以及南极洲一样,应在此领域内建立新的管辖原则。任何国家和地区都可以管辖并将其法律适用于网络空间内的任何人和任何活动,其程度和方式与该人或该活动进入该主权国家可以控制的网络空间的程度和方式相适应。在网络空间内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网络的联系在相关的法院出庭,法院的判决也可以通过网络手段予以执行。④3.网址管辖论。该理论认为,网址存在于网络空间中,它在网络中的位置是可以确定的,且在一定时间内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虽然一个人可以拥有多个网址,但网址与人的联系是紧密的,信息、网址与拥有人之间的关系具有稳定性,是可以查明的。⑤网址在网络中位置的变更要通过Internet服务提供商(IntemetServiceProvider.ISP)来进行,所以在特定的时间段内,它可以确定。此外,网址还与一定的地理范围有关联,因为提供网址服务的ISP的地理位置是固定的,而ISP地理位置的确定,就能确定特定的司法管辖区域。在实践中,已有利用网址作为管辖基础的案例。⑥因此,网址应当成为新的管辖基础。
4.侵权行为地管辖论。该理论认为,应该以侵权行为地作为网络侵犯计算机软件案件的法院管辖地。目前,国际上对何为侵权行为地仍然存在较大争议,有的学者主张以加害行为地为侵权行为地;有的学者主张以损害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从迄今为止的国际网络商务司法实践看,一般是以损害发生地作为管辖权基础。⑦故而有人提出取消这种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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