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建发房屋质量问题由谁负责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02 05:41:00 491 人看过

建筑物品质管制行政主管部门: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局。根据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当商品房交付使用之后,若购买者认为主体结构的质量存在问题,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进一步的核查确认。倘若经过核实,确属主体结构质量存在严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购买者享有权利要求退还房屋;同时,对于给购买者造成的任何形式的经济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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