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之债的影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1-12-02 02:55:00 271 人看过

1.如果数个给付中发生一个给付不能,而剩余的给付仍有数个可供选择时,选择之债仍存在于剩余的给付之上。

2.如果数个给付因给付不能仅存一种给付时,由于选择权已无从行使,该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

3.数个给付全部陷于给付不能,这时适用法律关于履行不能的规定处理。因给付不能而导致选择之债特定的,是前述第二种情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13日 11: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选择之债是否涉及选择标的的问题
    在选择之债中,需选定某一标的物,以便对若干项给付义务进行明确界定,该过程被称作选择之债的特定化。成功地完成选择之债的特定化后,债权方才得以实现其权利,而对应的债务方也才需要承担起相应的偿付责任。因此,选择之债的特定化对于各方利益相关者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针对如何特定化选择之债这一问题,目前主要存在下列三种方式可供参考:第一种为基于双方达成共识的方式进行;其次,根据债权人所拥有的选择权利予以决定;最后,若由于某些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在先规定好的义务时,则可依据此事实进行单方面特定化。《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24-07-27
    271人看过
  • 选择之债与保证之债的概念
    选择之债,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保证债权是指设定了保证担保,债权人可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一种债权。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以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选择之债相关法学著作债务,再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当出售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间就发生选择之债,或修理和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必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物或者行为、特定物及不特定物以及债务履行期限与时间、地点、标的物的数量等,在选择之债里均可用于选择。例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以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债务,再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当出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就发生选择之债,或修理、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凡物或者行为、特定物与不特定物以及债务履行期限、时间、地点、标的物的数量等,在选择之债中均可用于选择。保证债权是指设定了保证担保,债权人可依法向保证人
    2023-06-13
    160人看过
  • 选择之债中的给付不能是否会影响合同有效性
    一、选择之债中的给付不能是否会影响合同有效性选择之债中的给付不能是不会影响合同的有效性。在选择之债中,如果数个给付中发生一个给付不能,而剩余的给付仍有数个可供选择时,选择之债仍存在于剩余的给付之上。但如果数个给付中发生一个给付不能,而剩余的给付只有一个时,则选择之债便存在于该唯一的给付之上。二、选择之债与任意之债的区别选择之债与任意之债的区别在于当事人约定债的标的有数种,当事人可任意选择其中一种、多种或全部种类为给付标的的债,属任意选择之债。任意选择之债中,债务人对数种债的标的有任意选择的权利,而无必须选择其中一种的义务;债务人未选择其中一种债的标的时,选择权不能自然转移给债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
    2023-11-07
    472人看过
  • 什么是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是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的履行行为或标的可供一方选择的债。选择之债包括:1.履行标的的选择。例如在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交易中,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商品,买方有权在要求免费修理,另换合格产品及退货中,对履行标的进行选择。2.履行方式的选择。例如是一次或分次履行、陆运或水运等方式可供选择。3.履行时间的选择。例如定期或不定期、按月按季按年等可供选择。4.履行地点的选择。例如可在甲地或乙地履行等。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属债权人,也可属于债务人,在选择之债中,如有选择权的一方明确表示放弃选择权,对方便获得选择权。但如有选择权的一方并未明确表示放弃选择权,仅是不行使此种选择权,则对方不能获得选择权。选择之债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变为非选择之债,如有选择的一方明确表示选定了其中的一种义务行为(即行使了选择权),此时选择之债便变成非选择之债。再如约定可供选择的其他行为开始时确有可能,但后来变成不
    2023-06-01
    464人看过
  • 选择之债选择权有期限限制吗
    一、选择之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以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选择之债相关法学著作债务,再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当出售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间就发生选择之债,或修理和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必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物或者行为、特定物及不特定物以及债务履行期限与时间、地点、标的物的数量等,在选择之债里均可用于选择。二、选择之债的特定从选择之债的数宗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称为选择之债的特定。选择之债须经特定后,债务才能得到履行。因而选择之债的特定,对于双方当事人极为重要。选择之债的特定有三种方法:一是因合意而特定,二是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三是因给付不能而特定。1、因合意而特定因合意而特定,即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从数个给付中选择一个给付作为债的标的,这时给付得以明确,选择之债即成为简单之债。
    2023-06-01
    125人看过
  • 选择之债中选择权由哪方行使
    选择之债,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一般情况下,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由双方约定;未约定的,由债务人行使;但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选择并经催告后仍未选择的,那么选择权就转移至对方行使。选择之债的特定是怎样的从选择之债的数宗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称为选择之债的特定。选择之债须经特定后,债务才能得到履行。因而选择之债的特定,对于双方当事人极为重要。选择之债的特定有三种方法:一是因合意而特定,二是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三是因给付不能而特定。1、因合意而特定因合意而特定,即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从数个给付中选择一个给付作为债的标的,这时给付得以明确,选择之债即成为简单之债。2、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选择之债中,享有选择权的人行使选择权,从而在数个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使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这也是选择之债特定的比较常见的方法。(1)选择权的归属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选择权
    2023-07-24
    422人看过
  • 选择之债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
    选择之债中,享有选择权的人行使选择权,从而在数个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使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这也是选择之债特定的比较常见的方法。1)选择权的归属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于债务人。即选择之债,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者,通常由法律规定其选择权的归属;由当事人约定而产生者,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选择权的归属;当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时,权衡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利益及保证债的顺利履行,选择权应属于债务人。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以一方的意思表示确定一种给付,使债成为简单之债,发生法律关系的变动,因而选择权为形成权。选择权属于双方当事人时,为非专属权,可以继承,也可以基于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于其他承受人;但当第三人享有选择权时,原则上应由第三人行使,不得转移于他人。选择权与债权有附从关系,一般也不得与债权分离而让与。2)选择权
    2023-04-23
    179人看过
  • 退休时间的影响及选择
    从2014年10月开始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制度并轨所采用的养老金计算办法看,尽管2024年9月之前退休作为“中人”对待,2024年10月之后退休视为“新人”,但是只要是在2024年当年退休,养老金基本差不多,有差额也很小。差额多少主要是由养老保险缴费时间长短决定的。养老金和退休金有何区别1.概念不同:(1)退休金(也即退休工资)是国家按照社会保险制度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职工对社会所作出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支付给货币形式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2)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2.领取方式不同:(1)按退休金的支付方式可分为一次支付退
    2023-07-02
    465人看过
  • 离婚对小孩选择的影响
    法律综合知识
    夫妻双方离婚时,在孩子八周岁及以上年龄有选择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两岁以下的婴幼儿,一般情况下是归女方进行抚养的,判决的原则是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除的母亲抚养原则,除非女方确实无经济抚养能力,或者是女方有吸毒、服刑的情况,不得抚养。生了小孩多久可以离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在此期间,如果男方提出离婚,法院一般是不受理的;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法院会受理。离婚第一次诉讼: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一般均采取简易程序审理,即在基层法院并由一位法院独任审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起诉到法院做出判决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完成,如果中间有公告送达,司法鉴定、司法评估是不计算在审限内的,如果有这些程序,第一次离婚花上一年以上的时间也是很正常。如果第一次不判决离婚,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时间就是第
    2023-07-07
    176人看过
  • 债务人在选择之债中是否拥有选择权
    在债务纠纷中,债务人享有选择权,这是可供他们执行的权利。此种选择权既可以赋予债权人,亦可以界定债务人,甚至还可能分配至第三方手中。根据各国一般的民法原则,除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合法的当事人协商约定,否则选择权将偏向于债务人。所谓选择之债,即是由双方共同商定,从预先拟定好的几种支付之物中选取其中一项作为履行义务的债款方式。《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2024-08-02
    303人看过
  • 选择之债的定义和含义
    选择之债,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 选择之债,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者,通常由法律规定其选择权的归属; 由当事人约定而产生者,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选择权的归属; 当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时,权衡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利益及保证债的顺利履行,选择权应属于债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2024-01-05
    402人看过
  • 买房选择的九大影响因素
    一、质量不少购房者由于工作繁忙或偏听了地产商的一语承诺,没有对现场作实地考察,结果到入住时才发现与想象的不一样。因此,消费者要注意了解房地产公司的信誉,对无质量鉴定验收合格证书的房子不要轻意购买。二、产权购房者首先要弄清所购房屋的产权归属。对于产权归属不清楚或产权纠纷未了结的房屋,购买时务必谨慎对待,对于新手来说最好不要涉足。三、设计对房子的设计购买者主要考虑两方面:一是面积大小,二是内部的格局。这两方面都既要兼顾现实的经济条件、家庭特点,又要为未来留有相当的余地。用于投资的购房,面积要比一般房子大20平米以上,设计要超前新颖,采光、通风等条件都要良好,这样才会增加房子的竞争力。四、房屋房屋自身的其他条件如楼房、朝向、布局、结构等等,这些对房屋价格也有重要影响。五、房内附属设施虽然房价主要是依据住房的面积、楼层、朝向和地理位置而定,但房内附属设施的档次也直接影响到房价。购房者应注意如下设施
    2023-03-02
    97人看过
  • 选择之债的债权人如何确定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简单之债的对称即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的履行行为或标的可供一方选择的债。选择之债包括:1、履行标的的选择。例如在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交易中,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商品,买方有权在要求免费修理,另换合格产品及退货中,对履行标的进行选择。2、履选择之债理论行方式的选择。例如是一次或分次履行、陆运或水运等方式可供选择。3、履行时间的选择。例如定期或不定期、按月按季按年等可供选择。4、履行地点的选择。例如可在甲地或乙地履行等。《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五百八十条【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
    2023-06-13
    233人看过
  • 任意之债与选择之债举例区别
    选择之债与简单之债的区别在于,简单之债的履行标的一旦无法履行,即为履行不能,产生法律后果;而选择之债的某一标的发生履行不能时,当事人可在其他标的中选择履行,只有所有标的均履行不能时,才产生法律后果。 选择之债与简单之债的概念有所区别。简单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例如支付金钱或提供劳务等。而选择之债则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例如选择商品的质量或者选择修理方式等。 简单之债的特定方法有两种:一是选择,二是履行不能。选择是一种权利,其性质为形成权,因其行使,选择之债也就成为简单之债。而选择之债的当事人可以在数种给付中选定一种履行,也可以选择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因此其性质为选择权。 选择之债与简单之债的区别在于,简单之债的履行标的一旦无法履行,即为履行不能,产生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而选择之债的某一标的发生履行不能时,当事人可在其
    2024-01-05
    208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什么是选择之债和选择权选择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6-13
      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以一方的意思表示确定一种给付,使债成为简单之债,发生法律关系的变动,因而选择权为形成权。选择权属于双方当事人时,为非专属权,可以继承,也可以基于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于其他承受人但当第三人享有选择权时,原则上应由第三人行使,不得转移于他人。选择权与债权有附从关系,一般也不得与债权分离而让与。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
    • 给付不能对选择之债有什么影响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6-29
      给付不能对选择之债的影响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如果数个给付中发生一个给付不能,的时候而剩余的给付仍有数个可供选择时,选择债仍存在于剩余的给付之上。 (二)如果数个给付因给付不能仅存一种给付时,由于选择权已无从行使,该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 (三)数个给付全部陷于给付不能,这时适用法律关于履行不可以的规定处理。因给付不能而导致选择债特定的,是前述第二种情形。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
    • 什么是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的区别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1-11
      一、什么是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又称单纯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 二、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的区别 区分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意义在于,选择之债的当事人须于数种给付中选定一种履行,而简单之债不发生选择。选择之债给付的选定亦即选择之债的特定
    • 选择之债是否等同于选择标的?
      广西在线咨询 2025-02-04
      选择之债,即为选择特定标的,从中确定一种给付方式,称为选择之债的特定。只有经过特定后,债务方能得到履行。因此,选择之债的特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重要意义。选择之债的特定有三种方式: 1. 因合意而特定,即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意见,明确选择特定标的。 2. 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即债务人或者债权人依法行使选择权,确定特定标的。 3. 因给付不能而特定,即在债务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时,债权人可以
    • 而且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如何?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6-27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于债务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