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过失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公职人员在从事公务活动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违背职务上的注意义务,失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应当预见到自己的失职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目前,我国学界对职务过失犯罪的研究相对薄弱。笔者认为:职务犯罪包括职务故意犯罪和职务过失犯罪,职务过失犯罪是职务犯罪的其中一类;职务过失犯罪的主观罪过为过失;职务过失较之于其他过失,有其独特性。因此,研究职务过失犯罪的主观特征,对于把握职务过失犯罪的本质属性,区分该类犯罪和其他犯罪的界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职务过失犯罪的本质体现―职务上不注意职务上的过失是在职务人由于不注意其应当注意的事项,而对职务行为潜在的危害结果缺乏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的情况下发生的。在这里,对危害结果缺乏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是职务人主观心理状态的外部表现,不注意则是职务人对危害结果缺乏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的内在原因。因而,职务上的不注意就成为研究职务过失犯罪必须重点探讨的中心问题。1.1职务上不注意的概念及意义不注意是对注意的违反,理解不注意必须先明确注意的内涵。所谓注意,有两层含义:一是把意志放到某一方面,二是有选择地指向和集中于一定对象或活动的心理状态。人在注意时,从当前环境中的许多刺激对象或活动中选择一种而不顾其余,同时调节身体姿势、感觉器官、神经系统以适应注意的对象与活动,使其产生高度的兴奋、感知与清晰的意识。引起注意的原因,有时是事物本身的特点,更重要的是人的主观因素,如对当前任务的态度、当时的精神状态、兴趣、需要、知识经验、世界观等。在一定条件下,主观因素对维持注意和选择对象有决定性的作用。注意的生理基础是大脑皮层优势兴奋中心的形成和稳定。优势兴奋中心能保证对当前作用于脑的事物产生最清楚的反映,故注意是深入了解事物、提高工作效率、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1]。注意的功能和作用首先在于它的选择性和集中性,即选择符合主体需要的、与眼前活动目的相一致的各种客体,而回避、抑制其他与之相争的客体或影响,保证心理活动集中于特定客体,从而获得清晰完整的反映;其次在于它的保持性,即把注意对象的映像较长时间地保留在大脑中,直至主体完成行为动作和认识活动,达到预期目的为止;再次,注意的功能和作用还在于它的监督性和调节性,即如果注意一时出现分散现象,可以通过大脑中枢机构进行自动的调节和监督,使注意力重新恢复集中[2]。在注意的基础上理解不注意,是指主体没有将心理意识放在某一方面,或者由于外界的刺激、吸引,主体的心理意识离开了原来的注意对象和客体。在个体的心理活动离开了注意对象与客体的情况下,注意的功能和作用便得不到有效的发挥,个体对活动的性质、活动未来的结果就不可能产生清晰完整的认识,对事物的本来面目就会产生错误的判断。根据心理学的这一基本解释,我们认为,在职务过失犯罪中,职务上的注意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必须使自己保持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紧张和集中,防范职务上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以使自己的工作正确、适当地完成。与此相对应,作为职务过失犯罪主观特征的不注意是指职务主体缺乏必要的集中和紧张,亦即缺乏必要的工作责任心,要么没有预见职务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要么未作必要的心理准备,以防止已经预料到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正是由于职务主体对其所从事的职务活动及其潜在的危害结果采取了不注意和不负责任的态度,才使该预见的危害结果没有预见,已经预见的危害结果也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和注意,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从一定程度上说,职务主体违反职务上的注意义务是职务过失犯罪主观罪过的本质属性。
一、间接故意与过失的区别有哪些
间接故意与过失的区别有:
1、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不同: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放任,过失在主观上是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2、定罪上不同。间接故意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法律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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