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与过错有哪些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5-06 03:26:19 227 人看过

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违反医疗法规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医疗过错是由于医院的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不管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错都给患者造成了一定的人身伤害。

一、医疗事故与过错有哪些区别

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主要区别是: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过错是指医疗事故以外,由于医院的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过错。医疗事故主要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过错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文。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差异吗

前者主要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后者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是医学会,医疗过错的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机构。按照医疗事故赔偿所得要低于按照医疗过错赔偿所得。

由于医疗事故鉴定被限定在纠纷医院所在地的医学会,鉴定的专家和纠纷涉及的医院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被认为是兄弟之间的鉴定,鉴定专家不需对鉴定结果承担任何责任,所以其鉴定的公正性被广泛质疑。医疗过错的鉴定机关没有地域限制,且鉴定人员为法医,鉴定人员对鉴定结果负责,鉴定相对公正,曾经有统计,在不被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侵权中,有70%以上被鉴定为医疗过错。

之所以出现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区分,除了与目前法制现状有关外,很重要的原因与目前医疗事故鉴定缺乏公正有直接的联系。由于医疗侵权的特殊性、复杂性,此二元制的现象将在很长一段时间持续存在。

三、医疗过错的表现形式

所谓医疗过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诊疗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错误医疗行为,致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后果。医疗过错的表现多种多样,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表现有:

所谓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具备意思表示能力的患者,在非强制状态下充分接受和理解各种与其所患疾病相关的诊疗信息,在此基础上对医务人员制定的诊疗计划自愿做出选择的权利。我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知情同意权从医疗机构的角度看,是医务人员的义务,医务人员应向患者履行说明、告知和解释的义务;对于患者来讲,则是一种人格权,患者有权利知道并了解病情、治疗方案以及可预见的后果,经过医生告知其治疗、检查、手术的医学风险以及药物的副作用等之后,有自我决定权。

据此,由于医务人员未尽告知义务,使患者丧失了选择权,发生损害后果;或虽不必然与患者后果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但有可能延误治疗、增加患者的医疗费用或使后果提前出现,医疗机构都应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医务人员虽未尽到告知义务,但与患者损害后果的出现无因果关系,或医方出于善意且采取的治疗方案对患者健康有益,并没有造成患者损失的,医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实践中,用以证明医疗机构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的主要证据一般体现为患方在各类知情同意书上的签字,因此,医疗机构应引起高度重视,认真详尽填写,以避免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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