剐蹭122备案在一定程度上就不算是逃逸了。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如果主动拨打122,交警部门收到事故的有关信息,由交警部门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就不能算是逃避法律责任,也就不再按逃逸算。
一拳打出六级伤残
一名14岁的初中生在课间休息期间被同学伤害,造成中度癫痫,构成六级伤残。肇事学生必须承担责任已经无可厚非,但学校作为学生在校期间的管理者,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呢?面对20万元的巨额赔偿,三方协商不下,无奈之下受伤的学生家长将学校和肇事学生一同告上法庭。日前,
一名14岁的初中生在课间休息期间被同学伤害,造成中度癫痫,构成六级伤残。肇事学生必须承担责任已经无可厚非,但学校作为学生在校期间的管理者,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呢?面对20万元的巨额赔偿,三方协商不下,无奈之下受伤的学生家长将学校和肇事学生一同告上法庭。日前,苏州虎丘区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校方承担40%的责任,马某承担60%的责任。
校园突发流血案
2006年5月26日下午,苏州某中学下午第一节课的下课铃声敲响后,初二(1)班的学生马某把同班同学严某的几本书藏了起来。严某找自己的书始终找不到。这时在一旁目睹马某藏书全过程的同学薛某忍不住说了声:书在马某的课桌里。严某找到了被藏起来的书,马某对薛某的通风报信感到十分的恼火,走到薛某的面前说:关你什么事,要你来帮忙?
薛某回了一句:我就是要讲,又不是讲给你听的!马某听了十分恼火,上前一把抓住薛某的双手用力向左一甩,把薛某的额头撞到了教室黑板的墙上。薛某蹲在地上后自己站了起来,但是鼻子里开始出血。马某见状立即松开了手,薛某哭着跑到教师办公室向班主任姚老师汇报。班主任老师立即帮助薛某采取止血措施,然后将马某叫到办公室。在了解情况后批评了马某,并让马某在办公室里反思。这时上课的铃声响了,班主任见薛某的鼻子不再出血,就问他要不要紧,需不需要到医院去看看?薛某说不必了,班主任就让薛某回教室上课。直到傍晚放学时,薛某还是比较正常的。
但是晚上八点左右,班主任姚老师接到薛某家长打来的电话,告知其薛某在镇卫生院看病,并询问了事情发生的经过。当晚九点薛某的家长又打来电话说,事情紧急要去苏州看病。到了晚上十点薛某的家长电话通知班主任姚老师说小孩已经在苏州大学附属第二人民医院紧急开刀,希望他去把马某的家长叫到苏州去。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姚老师立即向校领导汇报了情况,并找到了马某的家长一起赶往医院。
六级伤残引发巨额赔偿
经过68天的住院治疗,薛某出院了,但是根据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法医学出具的意见书,薛某的外伤史明确,该外伤导致了左额硬膜外血肿,经治疗后伤者经常头昏、无力,左耳听力下降,记忆力下降等,并且出现外伤性癫痫,用药后不能完全控制,其程度属于中度外伤性癫痫。参照江苏省《人身损害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将薛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六级伤残。
2007年7月2日,薛某将学校和马某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学校和马某共同赔偿其各项费用共计195673.8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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