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是否有权要求丈夫返还给第三者的分手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18 12:50:16 291 人看过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配偶有权主张索回其丈夫支付给第三者的分手补偿费用。

然而,必须明确两点。

首先,此举仅限于在夫妻婚姻关系持续存在期间所获得的特定类型的物质财富,即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工资收入及其相应奖励;

(2)生产与经营活动所获收益;

(3)知识产权所产生的经济回报;

(4)继承或者是他人赠予所得的金钱及资产,唯独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的情况例外;

以及(5)其他公认应归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其次,对于这部分由夫妻共享的财产利益,他们拥有同等的决策权和处置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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