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税法下失效的税务筹划方法
(一)设立虚假外商投资企业
由于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税前扣除标准和税收优惠政策等超国民待遇,所以历来有许多内资企业利用各种手段转变为外资身份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如有的民营企业采用到中国香港、开曼群岛、新加坡等国际避税地注册,再返回中国内地与自己的工厂合资办企业,或者直接借用外籍或港澳台人士身份等方式成立虚假外商投资企业,来获得更多税收优惠,达到避税的目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纳税人身份和税收待遇,使得以往常见的内资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设立虚假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手段失效。
(二)利用税率的地域差异
以往新设企业在选择登记注册地点时,往往首先考虑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地点。因上述地区往往能享受到l5%甚至于更优惠的所得税税率政策。也有的企业通过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然后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将利润转移到低税区,达到少交所得税的目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税收优惠政策从“区域优惠为主”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后,税率的地区差异基本消失,选址经营已失去税务筹划的意义。
(三)循环新设企业或推迟获利年度
原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有许多定期减免税优惠:“×免×减半”,并将“获利年度”作为减免税的起始年度的规定,许多纳税人便通过重复注册成立新企业或推迟获利年度,使企业长期处于所得税零申报的状态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如有的企业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利用原有公司的资源,再注册成立一家新公司,新公司法人代表或不变,或另换一个人,将原公司的业务转移到新公司,新公司继续享受税收优惠,而原公司并不注销。也有些企业在优惠期将满时,将盈利较高的产品线分离出去成立新的企业,新企业可以重新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这样循环操作,不仅使企业长期享受税收减免优惠,而且由于原公司并未注销,从而使企业避开因经营期不到,税务部门对已办理减免税进行的追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除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外,不再有其他的这种定期减免税优惠。绝大多数企业失去“循环变身”避税的优惠平台。
(四)利用关联交易
关联企业间通过非正常的资产交易、劳务供给、技术转让、资金融通等手段人为调节收入、费用来转移利润,制造出“亏损”,很容易达到规避所得税的目的。这主要是因为以前税务部门难以掌握纳税人真实的关联交易数据和资料,调查转让定价避税的难度很大,因此通过关联交易避税成为关联企业避税的重要手段。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特设“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对防止纳税人通过关联方转让定价作了明确规定,企业纳税申报时,应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否则,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强化了其他反避税条款。企业利用关联交易避税的难度大大增加。
二、新税法下税务筹划方法的变革
(一)从投资地点的税务筹划向投资方向的税务筹划转变
新企业所得税法已将以往“区域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优惠政策。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已失去“区域优惠”,企业在进行投资的税务筹划时,必须调整策略,从投资地点的税务筹划向投资方向的税务筹划转变。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形式多种多样的所得税优惠。如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等的所得实行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创业投资按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抵免税额;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等所支付的工资,实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办法。企业应该结合自身情况,力争向上述政策倾斜项目靠拢,使企业经营在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的同时,尽享税收优惠,这是税务筹划的最高境界,是零风险的避税。
(二)调整组织结构,改变纳税方式
原企业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为独立核算单位,外资企业则为法人。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以法人为单位纳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实行法人汇总纳税制度,法人母子公司不再合并纳税,同时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点为连锁企业、集团型企业留下了较大的税务筹划的空间。连锁企业、集团型企业在设立连锁分店、分公司等分支机构时,是设立分公司还是法人应进行税负测算。
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连锁分店、分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分店、分公司有盈、有亏的情况下,汇总纳税具有盈亏相抵的作用,能降低总公司整体的税负,尤其在分店、分公司创业初期,有限的收入将不以抵减大量的支出,亏损居多,而已进入成熟期的分支机构可能大量赢利,这种情况下,抵税效果可能很明显。
对于能够迅速实现赢利的行业一般应设为法人,因具有法人资格的连锁分店、分公司,在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下,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应注意把握所得税实施细则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把握临界点的应用。
当然,纳税筹划不能仅仅只考虑企业所得税一个税种,必须同时考虑增值税等其他税种,甚至其他方面,如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性政策等。
(三)税前扣除筹划的变化
一是限额范围内充分列支。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工薪、福利、捐赠、广告费等给予了更加宽松的税前扣除政策,扣除限额提高,企业因此可在规定的限额范围内充分列支工资、福利、捐赠、广告费及研发费用等,但要注意是否符合列支条件,如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捐赠则必须是公益性捐赠。
二是利用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另按50%加计扣除,企业可加大研发投入,寻求更好的发展;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另按100%加计扣除,既为政府排忧,又使企业受益,在招聘时可尽量考虑。
三是提前扣除,延期纳税。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对该类固定资产按最短的年限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同理,在目前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存货计价应采用加权平均法,而非先进先出法。
相反,因业务招待费只能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应尽量减少列支;尽量避免赞助支出、企业之间的管理费等不得扣除的支出。总之,企业要准确把握可扣除的成本费用数额,争取税法允许的最大扣除,以减少所得税支出。
(四)关联交易有新的筹划空间
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以及税收征管法对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等关联交易作了一些规定,但如何确定合理价格都没有具体细致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目前市场经济情况下,企业的原材料、产品等受市场竞争程度、供求关系、业务量的大小等因素的影响,价格变数较大,在实际工作中很难确定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所谓合理的价格。因此,只要在“合理”的范围内,企业仍有税务筹划的空间。
新企业所得税法既对企业转让定价加强了管理,又为转让定价创造了机遇。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如果被投资方适用的税率低于投资方,则投资方分回的利息、红利需要补税。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根据此项规定,居民企业之间可以通过适当的转让定价来转移利润。如母公司将利润转移到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子公司,以减轻企业集团的税负。
(五)过渡期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原已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了5年过渡期照顾。享受过渡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可能把利润提前到减免期。具体措施有:提前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把费用分摊到以后,如将广告费后延、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并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将计算的折旧递延到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将研发费用尽量计入无形资产递延到以后纳税年度摊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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