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针对网络贷款出台的网贷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6 22:23:48 471 人看过

一是界定了网贷内涵,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贷活动基本原则,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

网贷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具有高效便捷、贴近客户需求、成本低等特点,在完善金融体系,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办法》规定,从事网贷业务,应当遵循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对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合法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予以支持和保护。

二是确立了网贷监管体制,明确了网贷监管各相关主体的责任,促进各方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增强监管效力。

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及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按照“双负责”的原则,《办法》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的机构监管,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办法》还明确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以及相关主体法律责任。

三是明确了网贷业务规则,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

根据《指导意见》提出的“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总体要求,为网贷机构提供充足的发展和创新空间,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引导其回归信息中介、小额分散、服务实体以及普惠金融的本质,《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并根据征求意见,增设不得从事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等内容,旨在对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实施市场退出,按照相关法律和工作机制予以打击和取缔,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投资人等合法权益。

四是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

《办法》落实《指导意见》有关要求,规定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防范平台道德风险,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严守风险底线。同时,为防止信贷集中度风险,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实现《办法》与刑事法律中非法集资有关规定衔接,引导网贷机构遵循小额分散原则,避免刑事执法混乱,规范行业乱象,《办法》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

五是注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及纠纷解决途径等要求,明确出借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办法》设置了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义务、合格出借人条件,明确对出借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和实行分级管理,通过风险揭示等措施保障出借人知情权和决策权,保障客户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办法》还明确了纠纷、投诉和举报等解决渠道和途径,确保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投诉和举报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是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发挥市场自律作用,创造透明、公开、公平的网贷经营环境。

《办法》规定网贷机构应履行的信息披露责任,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定期披露网贷平台有关经营管理信息,对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审计和公布,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办法》坚持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的思路,明确了行业自律组织、资金存管机构、审计等第三方机构职责和义务,充分发挥网贷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为避免《办法》出台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办法》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机构规范发展。

《办法》的制定和出台,始终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主旨,坚持风险底线思维,坚持发展和规范并举,坚持保护投资者权益和提高公众风险意识并重,为网贷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了制度依据,下一步根据《办法》有关规定,相关配套措施将陆续出台落地,共同构建网贷行业制度体系,确保网贷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2021年北京网贷细则是如何规定的

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及目的】为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等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释义】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本办法所称备案登记是指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区金融办依申请对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并建立相关机构档案的行为。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辖区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区金融办是本市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备案登记部门,负责辖区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市金融工作局负责注册在本辖区内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材料的审核和备案登记管理;各区金融办负责注册在本辖区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材料的受理和初审。

各区金融办应增加监管力量、提升监管能力,设置专门岗位、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工作。

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区金融办可委托外部中介机构或聘请外部专业人员辅助开展部分专业性工作。

北京银监局负责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协同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区金融办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协同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监管协调机制。

市通信管理局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

市工商局及各区工商分局负责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工商登记注册。

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北京银监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和协同管理机制。

第四条【投资者适当性】参与网络借贷的投资人应当审慎投资,具备风险投资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对其投资结果负责,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投资损失并承担相应风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审核制度,认真开展投资者适当性审核评估,并在互联网平台和相关文件、协议中显著位置向投资人充分提示风险。

第二章工商注册及变更登记

第五条【工商注册登记】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要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在公司名称中标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明确“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应在金融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相关内容。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京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持总公司的备案登记证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将经营范围明确为“在隶属企业备案及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工商变更登记】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据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关要求,经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银监局(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整改合规后,到工商登记部门变更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备案登记

第七条【设立条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风险管理能力,能够依据适当性原则有效识别合格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等客户群体,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客户风险管理能力识别等;

(二)拥有独立的投诉受理部门,能够独立、及时解决消费者纠纷投诉,鼓励通过自行和解、行业自律组织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三)业务系统能够与本市网络借贷监管系统对接,满足监管信息报送和监管检查的要求;

(四)具有完善的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及安全、稳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系统和灾难备份,能够保障业务连续性,保障交易客户的信息、交易安全;

(五)能够与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达成资金存管安排,实现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账户隔离管理;

(六)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银监局规定的其他监管要求。

第八条【备案申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依法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地所在区金融办申请备案登记。

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区金融办申请备案登记并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由监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九条【备案材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时,应当按要求填报真实信息,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住所地、经营地、组织形式等;公司住所地、经营地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房合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官方网站名称、网址及相关APP名称等;

(二)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等;

(三)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模式、服务对象、获客途径、业务流程、风控方式等;

(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同意申请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决议;

(五)合规经营承诺书;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七)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资料和人民银行企业或个人信用报告等;

(八)内设部门情况,财务、技术、风控等主要部门负责人基本信息等;

(九)分支机构名册及其所在地;

(十)主要合作机构名册及其主营业务;

(十一)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风险管理能力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客户真实身份认证措施,

2、风险管理制度,

3、反欺诈、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等制度和措施;

(十二)市金融工作局和所在区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条【合规经营承诺书】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合规经营承诺书,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

(一)严格遵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资金存管等要求,依法合规经营;

(二)依法配合市金融工作局、所在区金融办与北京银监局的监管工作;

(三)业务系统接入本市网络借贷监管系统,确保及时向市金融工作局、所在区金融办与北京银监局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数据、资料;

(四)公司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一致;

(五)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银监局规定的其他监管要求。

第十一条【补充材料】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时,除应遵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设立条件,并提交第九条所列备案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机构经营总体情况、产品信息和整改情况说明等。

第十二条【公示和审核】申请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提交全部材料后,由所在区金融办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报市金融工作局。

市金融工作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及备案登记材料后,将机构基本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并对涉嫌违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情况进行核实。公示期满后,对于未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情形的,发给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证明文件。

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区金融办应采取多方数据比对、网上核验、监测预警、实地认证、现场勘查、高管约谈、部门会商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对所提交的备案材料和核实后的备案登记信息进行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办理时限及要求】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由所在区金融办予以受理。区金融办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机构申请备案材料报市金融工作局。市金融工作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及备案登记材料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区金融办,由区金融办告知申请机构。

对于申请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所在区金融办或市金融工作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申请补正书面告知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于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正有关备案登记材料。未准予备案的,市金融工作局应出具本市不予备案登记书面告知材料并说明理由,由所在区金融办告知申请机构。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区金融办和市金融工作局应当分别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做出相关决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信息公示、按要求补正有关备案登记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办理时限内。

第四章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和银行资金存管

第十四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持市金融工作局出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登记证明文件,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申请机构应当自收到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许可结果反馈所在区金融办,由区金融办于5个工作日内报市金融工作局。

第十五条【资金存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应当持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选择由本市监管部门认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将资金存管协议的复印件在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所在区金融办,区金融办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报市金融工作局。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承诺按监管要求向市金融工作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所在区金融办和北京银监局提供相关材料和业务情况,发现可疑资金异动、涉嫌非法集资等特殊情况时,应及时告知。

第十六条【数据接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和签订银行存管协议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业务数据和信息接入本市网络借贷监管系统。各区可根据机构监管需要,开发建设管理系统,并与本市网络借贷监管系统对接。

第五章备案公示

第十七条【信息公示】市金融工作局应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将业务数据接入本市网络借贷监管系统后,将完成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于10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市金融工作局进行网上公示后,方可对备案信息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公示内容】公示信息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存管信息等。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监督管理】市金融工作局、各区金融办和北京银监局应加强日常监管、风险排查、现场检查和风险处置,根据风险情况对备案机构定期开展全面业务检查,必要时会同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第二十条【信用管理】市金融工作局、北京银监局、市工商局、市通信管理局应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检查、投诉举报和日常监管等信息及时共享,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信息分析,建立行业(领域)不良行为名单制度和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市工商局应适时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提示风险,加强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

第二十一条【评估分类】市金融工作局应当根据相关监管规则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评估分类标准,对备案登记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第二十二条【一般风险信息报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按要求向所在区金融办报送风险排查报告。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所在区金融办报告:

(一)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三)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银监局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重大风险信息报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通过所在区金融办向市金融工作局报告:

(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二)网贷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银监局应当建立网络借贷行业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大事件。

各区金融办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报送所在区政府和市金融工作局,市金融工作局应当及时将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信息报送市委市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四条【分支机构管理】外地已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京设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总公司备案登记文件送达所在区金融办。

各区金融办在日常机构监管过程中发现京外公司分支机构在京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未向本市报备的,应及时向市金融工作局通报,由市金融工作局在官方网站上公示并进行风险提示。

第二十五条【自律管理】支持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从事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管理,包括开展自律检查,制定自律规则、经营细则和行业标准;组织行业培训和特殊岗位培训,加强执业能力建设;建立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并予以公示;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核实,调解纠纷等。

第七章备案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六条【备案变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名称、住所地、经营地、分支机构基本情况、组织形式、注册资本、高级管理人员、资金存管银行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以及出现合并、重组、股权变更比例超5%,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变更等情况的,应当在依法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金融办申请备案变更,经区金融办初审后报市金融工作局。

市金融工作局自收到初审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信息的情况核实并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备案注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不少于30个工作日,书面报备所在区金融办;由区金融办督促机构妥善处理好存量业务并完成风险处置后,报市金融工作局办理备案注销。

报备的资料包括:

(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决议;

(二)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基本情况,代偿资金及投资人基本情况,存续借贷业务处置及资金清算完成情况,终止业务的具体方案,对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应对措施等;

(三)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公告方案;

(四)终止业务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应急预案;

(五)负责终止业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职责分工和联系人的联系方式;

(六)市金融工作局和所在区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宣告破产、进行清算的,备案自动注销。鼓励机构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化解风险,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市金融工作局应及时公示备案注销信息,并向市通信管理局等部门通报,由市通信管理局注销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机构责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对备案登记所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存在拒绝监管、不按规定报送数据、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提供虚假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北京银监局、市金融工作局和所在区金融办可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降低评估类别、进行信用惩戒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业务取缔等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涉嫌非法集资的,纳入本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处理。

第二十九条【银行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承诺或有关规定报送材料或告知情况的,市金融局和北京银监局有权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更换存管银行。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机构档案】市金融工作局根据相关备案登记信息,建立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档案,并将档案信息与北京银监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工商局和各区金融办等进行共享,加强日常协同监管。

第三十一条【时限解释】本办法对本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要求,均自其受理相关备案登记申请之日起按工作日计算,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接受社会公示监督及按要求补正有关备案登记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三十二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北京银监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该规定一般来讲只适用于北京,别的地方可能并不适用,但是可以作为一个参考,网贷虽然给大家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是要提醒大家,使用网贷之后一定要及时还款,否则会给自己的征信带来不利的影响,从而影响自己后期的贷款问题。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18日 02:4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网贷相关文章
  • p2p网贷监管细则对p2p网贷概念的界定
    新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界定了P2P的概念、备案、以及底线等。那么P2P网贷到底是什么意思呢?法律对P2P的概念是如何界定的?P2P网贷是什么意思P2P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应的,P2P网贷平台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公布、资信评估、借贷撮合等服务。P2P网贷平台仅仅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3-06-11
    320人看过
  • 网络诈骗借贷平台的贷款怎么办
    一、网络诈骗借贷平台的贷款怎么办网贷被骗的处理方式:1、被骗后要赶紧收集、保留相关证据,如合同、收据、借条、他们联系方式、地址、聊天记录、照片、网址等。很多诈骗者会说无需抵押,只要看身份证就能贷款,在签过合同后会问借款人要保证金,取得保证金后就跑路了。2、可以通过网上警察报警中心直接电话报警,第一时间可以把对方账户冻结,而且把钱款追回来的可能性很大。3、当事人可以去当地派出所备案,报案后,公安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是否立案。4、网贷被骗,没有实际到款,是不需要还钱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二、网络诈骗罪中律师的作用是什么(一)侦查阶段侦查阶段指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开始至案件侦查完毕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止。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往往被羁押在看守所,除了律师和办案人员以外,包括家属在内其他人员均不得会见。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案情为犯
    2024-01-30
    72人看过
  • 我国针对网络麻将赌博的处罚规定
    在网上麻将赌博,一般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赌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在社交平台群赌博会怎么处罚在社交平台群赌博的处罚方法如下:1、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2、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3、情节特别严重的,赌博金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按赌博罪处罚。开设网上赌博平台的量刑如下:1、行为人在网络上开设赌场的,会构成开设赌场罪,一般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在网上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023-07-22
    107人看过
  •  针对网络恶意骗贷的刑法改革
    针对网络恶意骗贷行为,我国刑法应采取以下制裁措施:1. 如果行为人在网络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将构成贷款诈骗罪。一般应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2. 如果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将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等。针对网络恶意骗贷行为,我国刑法应采取以下制裁措施:1.如果行为人在网络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将构成贷款诈骗罪。一般应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2.如果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将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等。 诈骗贷款如何定性?诈骗贷款是指以欺诈为手段获得的贷款。这种贷款的定性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借款人的背景、贷款用途、还款来源等。同时需要考虑是否存在恶意诉讼
    2023-08-27
    291人看过
  • 解读网络借贷监管细则
    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为促进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行业健康发展,引导其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三农、创新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本着维护互联网金融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升互联网金融效率三大监管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和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并定向征求了31个省(区、市)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国家有关部委及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意见,对各方意见进行充分吸收考虑,修改完善。《办法》已报国务院同意,现以四部委规章形式发布实施。《办法》共有八章四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界定
    2023-06-05
    113人看过
  • 我国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则是什么?
    一、我国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则是什么?我国对于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规定是:如果在网络上出现了侵权行为的,该当事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二、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是什么?1、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2、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3、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4、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
    2024-01-23
    416人看过
  • 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
    针对社会高度关注的泛娱乐化、低俗庸俗媚俗问题的新表现,以及泛娱乐化恶化舆论生态、利用未成年人制作不良节目、违规传播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片段、未经批准擅自引进播出境外节目等典型突出问题,为各短视频平台一线审核人员提供了更为具体和明确的工作指引。新版《细则》规定,短视频节目等不得出现展现饭圈乱象和不良粉丝文化,鼓吹炒作流量至上、畸形审美、狂热追星、粉丝非理性发声和应援、明星绯闻丑闻的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的引诱教唆公众参与虚拟货币挖矿、交易、炒作的等内容。侵权网络视频谁的责任?上传侵权的网络视频由上传视频的侵权人担责。权利人通知情况下而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023-08-17
    139人看过
  • 详解我国金融网络借贷的主要风险因素
    金融网络借贷存在的风险有:1、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导致无法认证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容易产生欺诈和欠款不还的违约纠纷。2、网络平台发布的大量放贷人信息中,有不少是以“贷款公司”、“融资公司”等名义对外发放贷款。而事实上,必须是经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方可从事信贷融资等金融服务,擅自从事金融活动者往往会因为“非法集资”、“非法吸引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而被追究法律责任。3、如果贷款经由网络平台代为发放,那么在网络平台疏于自律,或内部控制程序失效,或被人利用等情况下,则可能出现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资的情形。地方金融网络借贷风险控制措施有哪些?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多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2023-07-06
    406人看过
  • 我国p2p网络借贷的监管主体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其派出机构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一、中介给客户操作贷款犯法吗做贷款中介,一般是合法的。但是,中介机构要依法设立,专门从事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只要其行为违反了中介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的话,那么贷款中介者还是会被按违法论处。二、新三板上市的收费标准是什么?新三板上市收费标准的确定方式:一般情况下,新三板上市收费120万元左右,具体标准根据交易所的收费规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上市费用包括交易所收取的费用和各中介机构收取的费用,具体包括信息披露费,监管费,交易佣金,红
    2023-03-05
    259人看过
  • p2p网贷细则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一、《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的区别《办法》正式发布稿仍延续了征求意见稿所提出的信息中介、小额分散、负面清单制等核心内容,与征求意见稿有所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监管主体与责任进一步明确《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三条明确提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网络借贷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设计、规则制定和日常的行为监管,指导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机构监管与风险处置工作;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办、金融局负责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机构备案、登记及风险防范和处置。从监管体系来看,监管原则为银监会和地方金融办“双负责制”,但牵头部门为银监会,与《指导意见》精神一致;监管思路则为“行为监管与机构监管并行”。在新闻发布会,银监会发言人称行为监管的主要方式为产品登记、资金的第三方存管、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而机构监管方式除了机构备案、登记和注销以外,主要是动用地方政府维稳及打击违法行为的资源进行风险防范和处置。
    2023-04-13
    201人看过
  • 网络借贷中网络贷款平台具有怎样的法律责任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以P2P网络平台为代表的新兴融资方式快速崛起。今年7月18日,央行会同相关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已将网络借贷纳入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陈某表示,新司法解释肯定了网络借贷的合法性,重点针对公众关注的网络贷款平台担保问题作出了规定:除有证据证明网络贷款平台为贷款提供担保以外,仅向借贷双方提供媒介服务的网络贷款平台,不承担担保责任。
    2022-04-28
    255人看过
  • 我国金融网络借贷风险主要有哪些
    金融网络借贷存在的风险有:1、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导致无法认证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容易产生欺诈和欠款不还的违约纠纷。2、网络平台发布的大量放贷人信息中,有不少是以“贷款公司”、“融资公司”等名义对外发放贷款。而事实上,必须是经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方可从事信贷融资等金融服务,擅自从事金融活动者往往会因为“非法集资”、“非法吸引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而被追究法律责任。3、如果贷款经由网络平台代为发放,那么在网络平台疏于自律,或内部控制程序失效,或被人利用等情况下,则可能出现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资的情形。一、贷款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贷款合同无效的情形有:1、非法贷款活动。贷款人知道借款人借钱进行非法活动,其贷款关系不受法律保护;2、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结算、票据贴现、资金借贷、信托投资、融资担保、外汇交易等;3、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
    2023-06-25
    318人看过
  • 网络诈骗法律针对的是什么样的?
    网络诈骗属于诈骗罪的一种,适用诈骗罪的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网络诈骗法律处罚是怎样的1、数额较小,尚不构成诈骗罪的。违反社会治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5~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但如果诈骗行为累计数额超过2000-5000,就可以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了。2、达到诈骗罪的数额标准的,网络诈骗可能涉嫌诈骗罪,需要根据不同的犯罪情况进行量刑:(1)一般情况下,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2023-07-29
    131人看过
  • 租售同权广州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租售同权广州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广州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方案》明确,赋予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享有就近入学等公共服务权益,保障租购同权。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人才绿卡持有人子女等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符合市及所在区积分入学安排学位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其监护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监护人租赁房屋所在地作为唯一居住地且房屋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的,由居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学位)就读。这意味着,以后在广州租房,租房人子女可就近入学。二、广州发展房屋租赁市场方面有哪些政策?1、落实出租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
    2024-01-24
    463人看过
换一批
#网络侵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网贷
    词条

    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作为新型借贷平台,贷款公司通常是在线运营,因此它们可以以较低的管理费用运营,并且比传统的金融机构更便宜地提供服务。... 更多>

    #网贷
    相关咨询
    • 网络贷款的解决方式主要是什么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8-22
      1、可以尝试到网贷平台,进行协商,申请延期还款。 2、寻求亲友帮助,在网贷平台的借款逾期之后有较高的逾期费用,所以可以先找亲友借款,防止产生太多的逾期费用,然后慢慢向亲友还款。 3、可以用其他财产作为抵押,来完成还款。
    • 我国针对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指哪几个方面我国针对哪些方面?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18
      我国针对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三个层面:一、有关互联网安全和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颁布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2012年颁布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及国务院2000年制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其中,《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一至第五条从不同层面规定了网络犯罪的刑法问题,规定了五类网络犯罪的刑事责任。《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重点关注的
    • 什么是网络联保贷款网络联保贷款的责任是什么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10
      网络联保是阿里巴巴和建行一起推出的无抵押无担保的中小企业贷款1.什么是网络联保贷款网络联保贷款是一款不需要任何抵押的贷款产品,由3家或3家以上企业组成一个联合体,共同向银行申请贷款,同时企业之间实现风险共担。当联合体中有任意一家企业无法归还贷款,联合体其他企业需要共同替他偿还所有贷款本息。比如,联合体中A、B、C各获得贷款50万,则每个人承担的贷款责任都是150万。如果A到期无法归还贷款50万,则
    • 网贷平台禁有什么内容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8-30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
    •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网络借贷平台是否合法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18
      不清楚你的具体情况,可能涉及的是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集资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非法集资的特点 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