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刑事案件中可以要求刑事赔偿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31 17:39:09 201 人看过

一、在哪些刑事案件中可以要求刑事赔偿

满足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要求刑事赔偿:

1.依法被法院予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3.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刑事赔偿计算标准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三、刑事赔偿的主体

刑事赔偿的主体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下列范围:

1.行使国家侦查权的机关,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和军队保卫部门;

2.行使检察权的机关即人民检察院:

3.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即人民法院;

4.行使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即执行刑事判决的监狱管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三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n(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n(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n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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