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抵押物价款时清偿顺序如何确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13 23:53:19 329 人看过

若借款人处理抵押财产所得款项不足以偿还其所负之债务,那么其应继续承担对债权人的偿付义务;

而对于抵销抵押财产价款超出债权数额的部分,则应当归属于抵押权人所有。

当债权人依法律规定合法处置抵押财产获得价款时,若当事人并未事先约定如何进行分配,则可依据以下顺序予以使用:

首先是用于支付处置抵押财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费用;

其次是偿还债权人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或罚息)以及赔偿金等相关资金;

最后是支出《抵押合同》中约定需支付的其他各项费用。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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