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常见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11 07:18:21 470 人看过

一、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

答: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保证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国务院1999年1月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259号令)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国务院2005年12月颁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三、新乡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目前,新乡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30%,其中企业为22%,职工个人为8%。职工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高于300%的按300%。

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本人、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费。

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执行企业缴费比例,雇主和雇员本人按8%的费率缴费。

四、养老金待遇的计算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6〕26号)规定:

(一)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参保人员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用公式表示为: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U+Va)÷2×N×1%

U----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Va---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N----参保人员缴费年限

2、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用公式表示为:

个人帐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J÷Y

J----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

Y----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3、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执行,详见下表:

退休年龄404474849

计发月数233230226223220216212208204199

退休年龄505575859

计发月数1951900164158152145

退休年龄6061626364656667686970

计发月数71091019384756556

4、参保人员退休时,其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应使用与本人被批准退休当月已满周岁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三)参保人员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有视同缴费年限,符合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3%的乘积。计算公式为: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1.3%=Vb×n1×1.3%

Vb---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n1---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

(四)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

参保人员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指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统筹范围)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小数点后保留四位,第五位4舍5入。下同)的乘积。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内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当年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本人当年月平均缴费工资与上年度当地(统筹范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

1、计算参保人员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公式为:Va=Vn-1×t1

t1---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分段计算。实际缴费年限的每年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内历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与上年当地(统筹范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其视同缴费年限的每年缴费工资指数按1.0000计算。按上述办法计算出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每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后,将各指数相加,除以实际参与计算缴费工资指数的年数,即为参保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计算公式为:t1=[(n1×1.0000)+(W1/V1+W2/V2+……+Wn-1/Vn-1)]/M1

M1为n1+M,当参保人员无视同缴费年限时,n1为零;当n1不是整年时,n1的值为n1的整年数加1。

M----M的数值等同于W1/V1+W2/V2+……+Wn-1/Vn-1各比值项数之和,其中,W1与V1、W2与V2……+Wn-1/Vn-1应为同一自然年度,下同;

W1、W2……+Wn-1----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建立个人帐户)至退休时的历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申报的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定之后的数值);

V1、V2……Vn-1----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帐户至退休上年的历年当地(统筹范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在计算参保人员退休时的过渡性养老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公式为:Vb=Vn-1×t2

t2―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公式为:

(五)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衡过渡的原则,根据国家要求设置改革计发办法的过渡期。过渡期为2006年7月1日―2011年6月30日。

1、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本通知规定的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改革前原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2、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比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限比例加发并逐年递增。其中,2006年7月1日―2006年12月31日退休的按高出部分的10%加发;2007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退休的按高出部分的30%加发;2008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退休的按高出部分的50%加发;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退休的按高出部分的70%加发;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退休的按高出部分的90%加发;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高出部分全额发给。

3、本通知所称原办法,是指本通知实施前执行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时,统一使用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六)本通知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累计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标准的生活费,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计算其生活费所使用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照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建立个人帐户前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建立个人帐户后单位和个人共同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为本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各种折算工龄均不视同为缴费年限。如果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不是整年数,缴费年限等于整年数与剩余月数除以12的值相加。缴费年限小数点后保留两位,第三位4舍5入。

(八)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或欠费(指单位欠费或个人欠费)的时间,在计算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不参与计算,也不计算相应的缴费年限。在计算历年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当年缴费未满12个月的,当年本人缴费工资指数按满12个月的情况计算,但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的月数计算。

(九)在计算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当地(统筹范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社会平均工资,指当地(统筹范围)政府的参保人员历年缴费“保底封顶”所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社会平均工资;历年当地(统筹范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在使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计口径前,仍使用原社会平均工资统计口径。在用新办法计算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当年指数小于0.6的,按0.6计算;当年指数大于3的,按3计算。

(十)参保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新办法不再执行每提前一年减发2%的基本养老金的规定。

(十一)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及符合本通知第五条第1、2款规定的过渡期内所发的补齐额、加发额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由个人帐户基金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帐户中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调整增加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调整增加的养老金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十二)在统计部门尚未公布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先按上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其计算并预付基本养老金,待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再为其补算差额部分,并及时予以补发。

(十三)退职人员生活费的计发办法可比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参保人员退职时年龄小于40周岁的,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时所使用的计发月数,可暂使用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为40周岁的计发月数。

(十四)豫劳社养老〔2006〕26号文实施前,已由地方性法规规定了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地区,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要严格按照国发〔2005〕38号文件和豫政〔2006〕29号文件以及本通知规定执行。在过渡期内,要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新、原办法平稳过渡。具体过渡办法,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同意后实施。

附件:

计算办法举列

示例一:参保人员甲2012年2月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2012年9月办理退休手续,从2012年10月起享受退休待遇。退休时本人年龄为60岁零7个月。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为139。

示例二:参保人员乙,1970年6月参加工作,2008年2月年满60周岁并办理退休手续,从2008年3月起享受退休待遇,缴费年限为37年9个月。计算基础养老金时,该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为:37+(9÷12)=37.75年

示例三:参保人员丙2007年7月办理退休手续,2007年8月开始享受退休待遇,1995年至2007年7月的缴费指数如下表:

年份1995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

指数0.82000.71001.00001.00001.12001.2600中断或欠费

年份20032004200520062007

指数1.32001.41001.37001.54001.6100

参保人员丙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

参保人员丙实际缴费年限:10+7÷12=10.58(年)

示例四:若参保人员丙,其他情况不变,其中2001年按社平工资的120%缴费,缴费4个月,欠费8个月,本人退休时不再申请补缴。此时,参保人员丙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

参保人员丙的实际缴费年限:10+4÷12+7÷12=10.92(年)

示例五:假设参保人员丙1967年2月参加工作,2007年7月6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2007年8月开始享受退休待遇,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2856.97元,预计2006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280元/月,参保人员丙所在统筹范围200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933.78元/月。1995年至2007年7月的缴费时间和缴费指数表同示例三。

1、参保人员丙实际缴费年限:10+7÷12=10.58(年)

视同缴费年限:27+11÷12=27.92(年)

缴费年限:27.92+10.58=38.50(年)

2、参保人员丙计算基础养老金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

参保人员丙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

3、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生养老金

=934.10(元/月)

4、假设参保人员丙用原办法按本通知要求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904.10(元/月),新办法比原办法计算的养老金高30(元/月)。2007年加发比例为30%,即加发30×30%=9(元/月)。参保人员丙实际计发的基本养老金:904.10+9=913.10(元/月)

5、假设参保人员丙用原办法按本通知要求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944.10(元/月),新办法比原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低10(元/月)。参保人员丙实际计发的基本养老金:934.10+10=944.10(元/月)。

五、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享受的待遇

(一)丧葬费。本市企业3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二)抚恤费。本人10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

(三)遗属补助。补助对象为死亡离退休人员的直系亲属,包括:1、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包括养母)、妻未从事有报酬工作的;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未年满16周岁或已年满16周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或年满16周岁但继续在中学学习的)。

目前我市补助标准:市内非农业户口150元/月,县、乡、镇非农业户口150元/月,农业户口70元/月。

六、为什么要进行离退休人员资格认证

企业离退休人员资格认证,也称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或称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调查。开展这项工作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没有养老金领取资格或失去养老金领取资格的人冒领或继续骗取养老金。

中办发〔2003〕16号文、豫办〔2004〕24号等文件都明确规定,有关部门要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健康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因此,这项工作不但是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而且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全社会特别是企业离退休人员应尽的职责。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21日 13:1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我国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为76%
    据新华社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1月29日发布的《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险基本情况》显示,截至2006年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8766万人,城镇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为76%。这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首次公布养老保险覆盖率。我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已从企业职工扩展到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各类从业人员。1997年至2006年,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年均增长5.9%。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规模逐年扩大。1997年至2006年,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年均增长17%,养老金支出年均增长15%。2006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6310亿元,总支出4897亿元,基金当期结余1413亿元,累计结存5489亿元;清理收回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1264亿元。截至2006年底,已有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等11个省区市开展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共做实个人账户资金485亿元;北京、天津、
    2023-08-17
    307人看过
  • 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并轨”问题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规定,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办法。按此通知精神,集体企业的“并轨”问题,也应由地方政府制定政策,所需资金由地方解决,不享受中央财政补助。参见:《对供销社系统所属企业下岗职工能否纳入并轨范围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258号)执行日期:2002年8月22日
    2023-06-05
    208人看过
  • 2024年常州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怎么转移
    一、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如何确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2010年1月1日以后跨地区流动就业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及2009年12月31日前跨地区流动就业但在2010年1月1日以后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三、缴费年限缴费年限,除另有特
    2023-12-16
    69人看过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怎么计发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缴费年限、缴费金额密切相关,缴费时间越长,缴费金额越高,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越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中“新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新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从核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
    2023-05-31
    127人看过
  • 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9)22号上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用人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与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具有外省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与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省市非城镇户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具有专业技术职称。2、具有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3、单位需要的其他专门技术人员等。三、按照本通知
    2023-06-09
    475人看过
  • 关于贯彻《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江苏省劳动厅苏劳险[1997]10号各市县劳动局,苏州市社会保障局:最近,一些市县在贯彻《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各类职工,包括农民劳动合同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的帮工,不论其本人户口性质,凡符合《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均应办理退休手续,并从符合规定条件之次月起,按月给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各类职工,在失业期间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的条件时,可凭《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有关证明,到最后一次参加养老保险的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换领《职工退休养老证》,并由该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支付养老保险待遇。三、符合省劳动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险[1996]9号)第八条的人员,在《规定》实
    2023-06-05
    352人看过
  • 什么是社会保险,哪些人必须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什么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内容是什么?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是我国法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参保对象必须(而不是自愿)参加的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五个险种。2、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共济性和保障性。目前,我们所指的基本养老保险就是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3、哪些人必须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都应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等其他城镇企业。4、参加城
    2024-03-27
    204人看过
  • 如何区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为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纯收入的9%,最高缴费为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城乡退休待遇280+缴费金额/139或170,企业退休按照企业退休标准计算退休金。具体区别:一是面对人群不同。城镇职工医保主要面向有工作单位或从事个体经济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城镇居民医保主要面对具有城镇户籍的没有工作的老年居民、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学生儿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二是缴费标准及来源不同。城镇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不享受政府补贴。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总体上低于职工医保,在个人缴费基础上政府给予适当补贴;三是待遇标准不同。城镇居民医保由于筹资水平较低,医疗待遇标准总体上略低于职工医保。四是缴费要求不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设立最低缴费年限,达到缴费年限(男25年、女2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费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设立最低缴费年限,
    2023-05-30
    70人看过
  • 关于北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2]176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确定的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原则,为确保我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缓解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压力,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报请市政府批准,现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本单位全部被保险人工资基数之和的19%调整为20%,请遵照执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2023-06-09
    111人看过
  • 关于乡镇企业(含民营企业)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办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男年满18至45周岁,女年满18至40周岁,均应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和待遇计发标准?鉴于我市乡镇企业(含民营企业)的发展状况及其从业人员工资收入较低的实际情况,本着“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原则,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征缴,采取统帐结合方式。?1、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率?总费率为28%,其中:参保企业按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参保个人按8%缴纳个人帐户基金。?2、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确定的原则?参保企业缴费基数原则上
    2023-04-23
    260人看过
  • 关于贯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0)68号各委、办、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各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经研究,现就贯彻《暂行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如下:一、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照《暂行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印发
    2023-04-22
    57人看过
  •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欠费是否需要补缴滞纳金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欠费要补缴滞纳金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注册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将受到处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为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养老保险费,或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养老保险费的,将被收取滞纳金。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逾期不到账即为欠费。按照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当月正常征缴计划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或未按当月滞后补缴计划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的,或还有其他月份历史欠费的,经办机构将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补缴的,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
    2023-05-04
    443人看过
  • 沈阳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有哪些常见问题
    沈阳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常见问题解答一、大龄或超龄人员参保后应如何缴费?(一)新农保和城居保实施时,年龄以超过45周岁、不足60周岁的农村和城镇居民,应参保并逐年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待达到60周岁时,允许补缴缴费年限不满15年部分,也可以不补缴。(二)开展新农保和城居保时,年龄已达到或超过60周岁的农村和城镇居民,可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但新农保符合参保条件人员的子女必须参保,并按规定缴费。二、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如何继承?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含政府补贴和政府代缴部分的本息),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者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三、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办理?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其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含政府补贴和政府代缴部分的本息)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四、参保人员户籍变动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参保人员户籍从本地迁
    2023-05-05
    140人看过
  • 城乡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
    区别一:制度实施时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从201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我县属于全国第二批试点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从2018年7月1日开始实施(我县属于全国首批试点县)。区别二:参保条件根据思府办发〔2010〕187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新农保参保对象为具有本县农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参加新农保;根据思府办发〔〕156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区别三:缴费档次新农保参保人员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8个档次。城镇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参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
    2023-05-08
    252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扩展资料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组成部分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29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组成部分。我国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有三种形式,一是城镇职工,二是城镇居民,三是农村居民。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包括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
    • 职工养老保险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机关养老保险的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4-12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组成部分。我国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有三种形式,一是城镇职工,二是城镇居民,三是农村居民。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包括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的区别是哪些的呢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30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组成部分。 我国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有三种形式,一是城镇职工,二是城镇居民,三是农村居民。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包括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重复参保的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处理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2-07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重复参保的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九)项规定的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是指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劳动者有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缴纳多份基本养老保险费。这类人员的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实施细则》实施前参保人员已建立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经本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可将其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合并计算,多份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合并为一份个人账户,也可按以下
    •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转移到新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中吗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18
      不能。2014年2月24日,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以人社部发〔2014〕17号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