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电鱼涉及犯罪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6 06:20:59 95 人看过

一、根据规定电鱼涉及犯罪吗?

1、电鱼不一定涉及犯罪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电鱼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可能会被判处以下的处罚: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区别是什么?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区别包括犯罪所侵犯的对象不同、客观要件不同等。

1、犯罪所侵犯的对象不同

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受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除受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之外的其他有益的

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水生、陆生野生动物

2、客观要件不同

构成本罪,不受捕杀的时间、地点、工具、方法的影响,只要有故意非法捕杀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客观上受时间、地点、工具、方法的限制,行为人在禁渔(猎)区、禁渔(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非法猎捕的,才可能构成犯罪。

3、对情节的要求不同

非法捕杀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的,不要求情节严重即构成犯罪。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除具备构成要件外,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才以犯罪论处,否则,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罚。

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什么?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包括客体不同、客观方面不同、主体不同等。

1、客体不同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

2、客观方面不同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而盗窃罪为以秘密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因而在实践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水面或他人承包的渔塘中,毒死或炸死较大数量的鱼并将其偷走,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3、主体不同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单位,盗窃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4、犯罪对象不同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对象是除了珍贵水生动物以外的所有水产品资源,具有特定性,盗窃罪的对象则范围广泛,包括所有的公私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正):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n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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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21日 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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