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再审程序有哪些情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1 11:12:53 102 人看过

再审,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错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的重新审理活动,叫作再审。再审须由本院院长提出,或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向下级人民法院指令,或因上级人民捡察院提出抗诉而实行,再审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原为一审案件,按一审程序进行,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或抗诉;原为二审案件,依照二审程序进行宙理,其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不得上诉或抗诉。

一、刑事再审的不同情形

刑事案件再审时是不是要开庭审理,视情况而定。下列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1)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2)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3)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5)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二、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

(2)1979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3)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

(4)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检察院的同意

(5)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7日以前通知检察院”的规定,经两次通知,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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