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国家发改委《价格认定规定》
第二条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
第三条作为定案依据或者关键证据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后,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进行价格认定。
第十二条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应当具有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价格认定协助书?
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六条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应当具有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第七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二)价格认定目的;(三)价格认定标的物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四)价格内涵;(五)价格认定基准日;(六)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七)提出协助的日期;(八)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第八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完整、准确地反映价格认定协助的内容。其中:(一)价格认定目的是指价格认定结论的用途;(二)价格认定标的物是指价格认定的具体对象;(三)价格内涵是指对价格认定标的物所处不同环节、区域以及特定情况的价格限定;(四)价格认定基准日是指价格认定标的物状况及其价格所对应的时间。
申请人自行填写
国家发改委《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第十二条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应当具有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实物查验或者勘验、聘请相关专家。
-->实物查验或者...
4
听证、座谈会
-->听证、座谈会
5
审查
6
决定
7
制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张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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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86987015-->
5-->
5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可以不予受理价格认定:(一)提出机关不符合《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的》要求的;(二)价格认定事项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三)法律、法规规定无需进行价格认定的;(四)具有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告知提出机关补充相关资料:(一)价格认定协助书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二)相关材料不齐全的;(三)应当提供有效的真伪、质量、技术等检测、鉴定报告而未提供的;(四)提出价格认定时,价格认定标的物已灭失或者其状态与基准日相比发生较大变化,提出机关未确定其在基准日状态的。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张建平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86987015-->
1-->
1
材料齐全(不齐全)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特殊环节(实物查验或者勘验、聘请相关专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王超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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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应当要求提出机关协助并参加查验。有必要的,可以要求提出机关通知案件当事人到场。?对属性特殊、专业性强的价格认定标的物,查验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参加。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查验结果与价格认定协助书内容或者提出机关提供资料不符时,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要求提出机关书面予以明确,或者重新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制作查验记录并签字,同时要求参加查验的其他有关人员在查验记录上签字。其他有关人员未签字的,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在查验记录上载明情况,查验记录的使用不受影响。
特殊环节(听证、座谈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王超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86987014-->
60
对重大、疑难的价格认定事项,价格认定机构认为必要或者提出机关提出申请,价格认定机构可以通过听证、座谈等方式,听取提出机关、相关当事人、专家对价格认定事项的意见。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听取意见时,可以要求提出机关组织价格认定相关当事人参加。听取意见时,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做好听取意见记录并要求相关人员签字。相关人员未签字的,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在听取意见记录上载明情况,听取意见记录的使用不受影响。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王超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86987014-->
5
内部审核及集体审议。对重大、疑难的价格认定事项,价格认定小组应当将价格认定结论进行集体审议,形成集体审议意见。
参加集体审议的人员应当在集体审议记录上签字;未签字的,应当在价格认定集体审议记录上载明情况,集体审议记录的使用不受影响。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赵泽举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86987016-->
1
经过审核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应当由价格认定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发。价格认定结论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制作价格认定结论书正式文本并加盖价格认定机构公章。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张建平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86987015-->
10-->
10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价格认定结论书可以采用窗口通知领取方式送达提出机关。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窗口A区A008、A009。可乘1路、2路、6路、17路、20路、24路、29路、44路、65路、11路、16路、21路、22路、23路、38路、44路、219路、229路等车,在政务中心、新路口、省展览馆、青云路口站点上/下车。??
五、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国家发改委《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办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及国务院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院提出的价格认定事项和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认定复核事项。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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