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个人境外投资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5 02:50:15 253 人看过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个人财富的日益积累,境内居民个人参与境外投资的意愿日趋强烈,个人进行境外投资已成为一种现实需求。但是,目前我国个人境外投资管理尚存在一些政策限制和制度空白,众多个人境外投资游走于灰色地带,这既不利于监管部门准确分析和掌握异常跨境资金流动状况,也不利于境内个人境外投资活动正常开展。因此,加快建立个人境外投资制度,完善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合理引导个人境外投资有序开展已势在必行。

现行个人境外投资的合法形式:一是境内个人通过QDII投资境外。即境内个人可以购买境内合格投资者设立的集合基金等产品,该产品可投资于法规及相关部门允许的境外市场及产品。二是境内个人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这种特殊目的公司仅为境内民营企业家个人为在境外实施资本运作而设立的平台公司(壳公司),并非进行生产经营的实业公司。三是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该种境内个人的境外投资形式是被动形成的,且投资双方都是固定的,不能算作真正意义上的个人境外投资。由于个人境外投资渠道有限,管理严格,无法满足投资需求和现实需要,不少境内个人只能利用灰色地带,采取绕路的方式进行境外投资。

目前个人境外投资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问题:

政策限制。一是上游管理缺位。目前商务部门境外投资管理法规主要针对境内法人机构,对于个人尚无明确规定。二是个人境外投资外汇政策缺乏配套落实细则。虽然《外汇管理条例》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均允许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却缺乏明确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投资实质存在,但大都通过隐性渠道规避管理,无法进行数据统计分析。主要表现在:一是混淆资金性质从事境外投资,存在将经常项目资金用于个人境外资本项目投资的情况,造成国际收支统计、个人结售汇统计数据失真,外汇监管部门难以甄别交易的真实性;二是分拆购汇规避限额管理,由于个人年度购汇实行5万美元以内总额管理,多人分拆购汇汇出现象较为突出;三是通过网络平台参与境外证券投资;四是境内外对倒资金交易;五是直接携带现钞出入境

建立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可有效规范个人境外投资行为。具体来说:一是有利于拓宽民间资金投资渠道。当前国内民间资本非常充裕,建立个人境外投资制度对引导民间资金合法合理走出去,进一步带动中国民间资本在更广泛的领域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拓宽资金流出渠道,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二是有利于加强个人项下跨境资本流动管理。从实际情况看,个人通过非规范渠道获取外汇在境外进行投资的行为一直存在。建立个人境外投资制度,既有利于加强对个人项下跨境资本流动管理,也有利于维护个人境外投资的合法权益。三是有利于促进境外投资的便利化。由于目前个人境外投资尚无具体操作办法,因此除通过非正规渠道对外直接投资外,部分个人不得不先设立公司再以公司名义进行境外投资。建立个人境外投资制度将有力促进境外投资便利化。同时,放宽个人对外投资限制,也是缓解外汇储备压力、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的重要举措。

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循序渐进放宽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政策。改革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政策应按照风险可控、梯次推进的原则。投资项目方面,首先以个人境外实业投资为突破口,逐步实现个人境外投资便利化,其次推进个人跨境借债和放款业务,待时机成熟后允许个人境外购买房地产和直接参与境外证券市场。改革程序上,可先在民营经济比较发达和需求比较旺盛的地区进行试点,再积累经验全面推广。

实行个人境外投资额度管理和总量调控。一是额度管理。对个人单个境外投资项目实行额度管理,同时,可根据项目情况对该额度实行差别化管理。如,资源类等资金需求较大的项目可在核定额度基础上给予一定的上浮。二是地区规模控制。由外汇管理局根据上年度国际收支地区规模总量,核定本年度全国各地区个人境外投资总规模,并根据经济变化适时调整。

实行投资主体分类监管机制。外汇管理局应从主体监管和分类管理角度出发,参考人民银行个人信用记录,对不同信用等级个人境外投资实施差别化管理。

加强非现场监测和事后管理。一是构建完善的个人境外投资信息采集机制。加强个人境外投资的国际申报管理,完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二是加强对银行的事后监管,对无需外汇管理局审核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的业务加强非现场监测,对银行违规为个人办理资金汇出的严厉查处。三是定期对境内个人境外投资情况进行评估,不断完善相关政策。

尽快推动落实温州个人境外投资政策。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该方案十二项任务中第四项明确:研究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探索建立规范便捷的直接投资渠道,浙江省研究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至今已近两年时间。建议尽快推动落实,以便评估经验,完善管理,适时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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