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是什么概念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12 21:31:31 482 人看过

一、民事法律行为是什么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乃指民事主体设置、变更以及解除民事法律关系之具体行为。

普遍而言,其成立所必需满足的条件主要涵盖以下六个方面:

首先,必须存在当事人。

亦即,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础,单方当事人也可以产生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其次,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称之为双向的民事行为,这种行为要求至少有两个当事人;

再次,在多人的共同行动中,责任被分散到多个当事人身上,这时候就需要双方以上的当事人;紧接着,在决策过程中所采用的多数表决行为中,组织内的成员或者内部机构参与投票已经成为了必要步骤;

最后,在纯粹由单方当事人发起的法律行为中,只要他的意思表示顺利地表达出来,那么这个法律行为就得以完全成立了。

换句话说,只要双方的意图与行径步调一致,这个时候他们之间的法律行为便可以被认为是完整且有效的。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什么

一、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一方还是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其可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二、根据其是否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三、根据其行为是否需要当事人支付对价(互为对价,但是非为要求等价性),民事法律行为就可以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四、依据其行为生效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

诺成行为自当事人达成合意时成立,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为履行其义务;而实践性行为自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时成立,交付标的物为行为成立的要件。

五、根据其相互间的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主行为和从行为。从行为依赖于主行为。

六、根据行为人实施行为所要发生法律后果的性质,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财产行为和人身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民事法律行为是什么概念”,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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