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当涉及到现役军人的婚姻问题时,无论是夫妇二人均为现役军人还是其中一人为现役军人,在面临自愿解除婚姻关系或者单方面要求离婚的情况下,均须首先通过军队内部的调停,在取得相应的证明文件后才能进入司法程序或是协议离婚程序。
具体程序如下:
1.夫妇均为现役军人,双方寻求自愿离婚:
(1)军人所属部队的政治机关领导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解,若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且得到另一方的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同意现役军人离婚的证明,然后双方前往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离婚手续;
(2)若军人一方坚持离婚,而另一方坚决反对,部队可请求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相关部门协助调解,若调解无果,政治机关将出具调解结果的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夫妇一方为现役军人,军人要求离婚:
(1)若军人一方同意离婚,政治机关可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双方前往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离婚手续;
(2)若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则不能出具证明,除非经过政治机关调查核实军人一方确实存在严重过错。
3.夫妇一方为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
(1)若军人一方同意离婚,政治机关可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双方前往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离婚手续;
(2)若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则不能出具证明,除非经过政治机关调查核实军人一方确实存在严重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说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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