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主任是不是职务侵占罪主体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3 14:45:26 428 人看过

【案情】

1983年落实联产承包责任制时,马山县周鹿镇琴马村连塘经济联合社将本社位于“横弄岭”的山地划分给被告人黄某及李某、蓝某、梁某、唐某、赵某、韦某7户经营,1998年,为增加集体收益,连塘经济联合社经群众大会讨论,将“横弄岭”山地收回经联社集体经营。2010年,马山至平果高速公路(马山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马山县周鹿镇琴马村连塘经济联合社“横弄岭”的集体林地48.06亩,获得土地征用补偿费777,533.90元。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在征用“横弄岭”土地时,时任**经联社主任的被告人黄某负责指认地界、制作补偿费分配方案。2011年1月,上述林地被征用后,被告人黄某向李某等人提出按照1983年7户在“横弄岭”分得土地的亩数分配该笔补偿费,并制作了分配方案,将777,533.9元补偿费分配给其与李某、蓝某、梁某、唐某、赵某、韦某7户,然后到公路建设项目指挥部办理申领手续并将补偿费取出,其中黄某取得94,158.28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退出其所取得的款项。

【分歧】

对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罪名,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作为经济联合社主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是经济联合社主任,不属于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及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范畴。同时,被告人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且不具有骗取公款,也不存在故意侵占经联社土地补偿费的事实和主观心态,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也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评析】

本案涉及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主体资格认定问题,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首先,本案被告人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贪污罪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是当然主体;二是准主体;三是例外主体,即与上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人员,以贪污罪共犯论处。具体而言包括: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四、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五、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对于前述四种人员,司法实践比较好把握,但是对于“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因为其高度概括和抽象,因而给人们理解和执行带来了苦难和争议,这也是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所在。

为统一司法尺度,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上述条款规定的“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由此可知,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其一般从事的纯属本村集体事务的管理活动),只有受政府委托上述几种工作,代表政府行使一定的公共事务管理职权时,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看待,他们转化成特殊主体,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据此,“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必须具有以下两方面特征:其一,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即协助政府从事本条规定的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其二,须为基层组织人员。(就最低位阶的基层组织而言,目前我国刑事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仅到村委会、居委会这一位阶,尽管村民小组也作为法人、单位,但其成为基层组织尚缺乏刑事法律依据。因此,将村民小组组长、经联社主任认定为基层组织人员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也不符合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具体到本案,被告人黄某所侵吞的是高速公路指挥部已经通过银行转入刘某银行卡内的**经联社的集体财产,因此,黄某侵占行为并不是发生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过程中。同时,被告人黄某并不属于村委会人员,其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基层组织人员。综上,本案被告人黄某无贪污罪主体资格,其行为不符合贪污罪之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其次,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具有法律依据。

职务侵占罪是由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整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侵占单位财物罪修改而来。但《决定》规定本罪主体只有公司和企业人员两类。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决定》的基础上,将本罪主体范围扩大到其他单位人员,形成现行《刑法》规定的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也是特殊主体,但与贪污罪的主体具有本质区别,即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且该类人员从事的不是带有管理性的公务,即不属于刑法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本案被告人,其完全符合本罪的主体资格;在主、客观及客体方面,本罪要求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在本案中,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在征用“横弄岭”土地时,时任**经联社主任的被告人黄某负责指认地界、制作补偿费分配方案,作为主任,其对该经联社的财物具有管理上的便利条件。客观上其制作了分配方案,将777,533.9元补偿费分配给其与李某、蓝某、梁某、唐某、赵某、韦某7户,并到公路建设项目指挥部办理申领手续并将补偿费取出,事后予以侵占,故其具有侵占的主观故意和事实。尽管案发后被告人黄某退出其所得款项,但这仅仅是一种事后行为,其先前行为已使本单位的财产权受到侵犯。故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同时,1999年7月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对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行为,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6月08日 09:2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罪刑法定相关文章
  • 职务侵占罪犯罪主体是谁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应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职务侵占罪怎么判刑?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职务侵占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不能构成本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
    2023-03-26
    249人看过
  •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哪些
    1、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并且要求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职务侵占罪如何认定(一)、因单位欠薪,而侵占单位财物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单位拖欠、克扣其合法收益而与单位发生纠纷,而利用职务便利占有单位财物的,因为其主观上只是想要回属于自己应得利益,没有非法占有之故意,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一般不认为这种行为成职务侵占罪。但如果在单位支付相应
    2023-03-25
    301人看过
  •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什么
    (一)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且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因而是特殊主体。具体而言,包括:①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负责人、职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他们或者有特定的职务,或者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务之便或工作之便侵占单位财物而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也应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司法实务中,对于公司、企业
    2023-04-07
    318人看过
  • 侵占职务的主体是谁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一、侵占罪和盗窃罪有什么区别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区别如下:1、侵占罪是绝对的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而盗窃罪是公诉案件;2、盗窃罪是将别人占有或者所有的财物变为自己占有,行为模式是破坏别人的占有,并建立自己的占有;而侵占罪是将自己本来就合法占有的财物变为自己所有,行为模式仅仅是建立自己的所有。侵占罪与贪污罪的界限具体如下: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
    2023-03-09
    441人看过
  • 职务侵占的主体是谁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不构成本罪,以贪污罪论处。一、职务侵占罪是怎样的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情形。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为:1.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3.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4.主体要件: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
    2023-04-05
    434人看过
  • 职务侵占罪犯罪主体
    (一)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且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因而是特殊主体。具体而言,包括:①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负责人、职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他们或者有特定的职务,或者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务之便或工作之便侵占单位财物而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也应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司法实务中,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般职员和工人,如果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立
    2023-03-15
    243人看过
换一批
#刑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罪刑法定
    相关咨询
    • 村委主任是不是职务侵占罪主体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5-26
      1、村主任可以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因为在我国,村民委员会及其分设的村民小组是依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成立的相对独立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它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村主任是不是职务侵占罪主体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6-03
      村主任可以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因为在我国,村民委员会及其分设的村民小组是依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成立的相对独立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它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
    • 村主任是否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呢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1-23
      村主任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村民委员会及其分设的村民小组是依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成立的相对独立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依法负有对“农村公共事务的管理以及公共秩序的维护、集体财产的经营与管理”的职能。
    • 村主任可否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7-23
      1、村主任可以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因为在我国,村民委员会及其分设的村民小组是依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成立的相对独立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它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2022年村主任可否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15
      1、村主任可以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因为在我国,村民委员会及其分设的村民小组是依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成立的相对独立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它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