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既遂刑事责任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是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根据法律规定,依照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认定标准是:1、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均能成为;2、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提供的书号被用于出版淫秽书刊是不明知的;3、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等等。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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