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18 20:28:54 471 人看过

一、贺州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三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九条用于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十六条用于维修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十七条营运中的渔业船舶需要更换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该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贺州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受理条件

根据《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17)》第二篇第1章第5节规定,

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向验船部门申报临时检验:

1.更改船名、船籍港或船舶所有权发生变更时;

2.发生影响船舶安全的海损或机损事故时;

3.改变航区、作业区域、作业方式或变更用途时;

4.涉及船舶安全的任何修理或改装(包括更换船舶主机并加大功率)时;

5.船舶检验证书的有效期限届满要求展期时;

6.船舶封存后启用时;

7.限期检验项目期限届满时;

8.其他原因造成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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