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受害者受到的物质损失必须是受害者侵犯人身权利的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规定》,第一条、第五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受害者财产造成的物质损失,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害范围。常见的是欺诈罪、敲诈罪、抢劫中被抢走的财产。这是因为,无论是诈骗罪中被骗的财物价值,还是抢劫罪中被抢劫的财物价值,都已经过了价值鉴定,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是明确的,不需要通过审判手续就可以判定。合议庭在判决时应依法追缴或命令赔偿,该判决生效后可以作为执行依据,受害者不必走其他诉讼途径,可以说节约了诉讼资源。因此,受害者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害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是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是否符合敲诈勒索罪的要件来确定的,如果是被害人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勒索钱财的,一般是会构成的,但是只是单纯的请求赔偿的话,一般是不构成的,具体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量。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肋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
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目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案件的起诉有两种方式,一是公诉,二是自诉,我国是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所以,受害人在受到敲诈勒索的行为后,一定要去公安机关报案,让公诉机关进行起诉,这样比自诉更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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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湖南在线咨询 2022-04-1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该条规定,只要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害的,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除此之外,我们从《刑事诉讼法》中看不出哪些案件的被害人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事实上,许多案件的被害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是不会受理的,或者受理后会被裁定驳回起诉。那么法院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