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网络环境下商标权的侵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8 09:56:02 284 人看过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

生存和生产方式。但是世界上并没有十全十美的事物,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消极地一面。网络也不例外,网络技术地出现与迅猛发展、网络具有虚拟性地特点,使得虚拟世界里地域名与现实世界地传统地商标产生了千丝万缕地联系,而且与现实中地商标权发生冲突,给相对稳定地商标法律制度带来极大地挑战。

网络坏境下的商标侵权问题原因主要可以分为内因和外因两部分。互联网时代下的域名所具有的识别功能能够将商家带进另外一个新的广阔的、全球性的贸易发展空间,其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是无可估量的,这无疑是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内部原因。网络环境下商标权的侵权外因主要有以下的几个方面。

首先是我国的许多企业并没有意识到域名的作用,域名。观念淡薄,没有看到其所具有的商业价值,导致了企业重大的经济损失。

第二个是商标法律制度还不健全,亟待完善。目前各国的商标立法已日渐成熟,商标权的保护和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已经比较完善,但是对于网络环境下的商标权保护则不然,专门解决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法律法规还非常少,相关的法律体系建设还相对落后。

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具有形式复杂多样化、隐蔽性强、地域性特征淡化的新特点。面对网络环境下商标权的侵权,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例如美国,美国在网络环境下的商标权侵权的司法实践中走在了世界的前列。我国应该加强立法,关注互联网的发展,及时完善网络环境下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到网上色行为有法可依。另外还应该加大对网络环境下的商标权侵权的处罚力度。我国还应该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的商标权司法保护体系。最后企业还应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利用法律武器,与侵权的不法分子做斗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19日 09: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商标相关文章
  • 著作权侵权在网络环境下有哪些具体表现?
    1、将他人作品上载到互联网上,供互联网用户下载或浏览。2、将已在互联网上的作品进行转载或复制。3、为互联网上非法复制、发行作品提供辅助性服务的行为。4、利用超链接技术,将其他网站的网页内容链接到自己的网页中,损害其他网站的相关权益。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管辖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执行地域管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案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发生地包括实施被诉讼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023-07-05
    147人看过
  • 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侵权构成要素有哪些?
    一、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侵权构成要素有哪些?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二、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2.未经商标注册人
    2024-01-17
    272人看过
  • 环境污染侵权特点是什么?如何理解环境污染侵权?
    一、主体的不平等性、不特定性在环境污染侵权行为中当事人双方力量悬殊巨大,加害一方常常为具有经济、科技、信息实力经国家注册许可的公司、企业集团乃至跨国公司,而受害人则多为欠缺规避能力和抵抗能力的普通农民、渔民或市民。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主体间的实力具有不平等性。在一些情况下,侵权主体与受侵害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环境污染是伴随经济发展的“副产品”,有不少是由不特定的多数人的无可厚非的日常行为蓄积造成的。如在由汽车排放尾气造成的光化学污染事件及其他复合侵权事件中,要寻找加害人即使不是不可能,也是非常困难的。受害人往往就更难确定,如1986年前苏联发生的切尔诺贝利核泄露事故,造成成百上千的人患上癌症,并将危及后代人。二、侵害过程的间接性、复合性环境污染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大多并不直接作用于受害人或其财产之上,而是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对生存于其中的人或物等造成损害,其过程表现出极
    2023-04-03
    365人看过
  •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要承担哪些责任
    (一)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2、消除影响。3、赔礼道歉。4、赔偿损失(一)行政责任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1、没收非法所得。即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收益,全部收缴国库。2、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以防止侵权行为人的复制品在公众中继续流传而造成不良影响。3、罚款。对于违反《著作权法》第48条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以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可根据其情节轻重,处以25万元以下的罚款。4、没收用于制作复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设备等。以防止其继续从事非法复制等侵权行为。(三)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2023-06-17
    197人看过
  •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主体的确定
    (1)公众认知确认方法:该方法是指以公众的认知程度作为确定作者的依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作者被推定为该作品的作者,即使签名是化名。只要公众根据签名无疑能确定作者身份,那么签名就可以作为确认作者的依据。比如,如果一件武术作品在网上署名为“金庸”,就可以确认为扎*勇的作品,因为“金庸”是扎*勇的笔名,这无疑得到了公众的确认。除非第三方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查勇不是作品的作者有些人认为,虽然确定作品的作者很方便,也可能给“推定”作者带来一些不利的后果(2)推定代理法这一方法是指当互联网上的作品没有署名或者公众不能毫无疑问地确认谁是化名时,发布该作品的网站应视为该作品作者的代理人,网站应当代表作者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当作者公开身份并确认自己是作者时,网站的代理权终止,网站将把作品产生的利益传递给真实作者。这种方法可以尽快确定权利人,有利于作品的传播和交易安全,同时也不会
    2023-05-07
    470人看过
  •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什么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如下:1、将他人作品上载到互联网上,供互联网用户下载或浏览。2、将已在互联网上的作品进行转载或复制。3、为互联网上非法复制、发行作品提供辅助性服务的行为。4、利用超链接技术,将其他网站的网页内容链接到自己的网页中,损害其他网站的相关权益。5、未经允许,网站间相互转载版权作品。《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
    2024-04-21
    189人看过
  • 国际环境法如何界定环境侵权
    环境侵权行为的产生是多种因素交织而成的,具有复杂的复合结构。首先,随着生产力的大幅度提高,人类利用和改造环境的能力空前增强,对资源的消耗和废弃物的排放急剧增长,由此,带来前所未有的严峻的环境问题,如酸雨、臭氧层破坏、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大规模的生态破坏等。(一)行为主体的不平等性平等性是民事主体的显著特征,一般侵权行为基本上属于“个人损害”,侵权行为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然而,在环境侵权这一新型的现代社会权益侵害现象中,行为主体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侵权行为人多为经国家注册许可的具有特殊经济、科技、信息实力和法律地位的工商集团或企业集团,这些集团在规模上大型化,甚至巨型化,在工艺技术上高科技化,因而危险性显著增强,出现了核辐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严重侵权事件,致使现代社会权益侵害现象之重心发生转移,由传统个人之间的侵害转移到危险活动之损害。然而,作为侵权受害人则多为欠缺规避能力和抵抗能力的普
    2023-06-13
    496人看过
  • 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指在某些情况下使用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在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下,不必向其支付相应费用的制度。在保护当事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兼顾和平衡有关利益方(著作权人、作品传播者、使用者以及公众利益)的关系,规范有关利益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做出必要的限制。计算机网络的迅速发展,改变了传统媒体传播方式,改变了人们使用作品的方式,这便使传统合理使用制度面临严峻的挑战,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正受到巨大的冲击。一、新时期网络环境冲击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一)作品的复制与传播简单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作品的传播和复制变得非常简单,任何人随时随地都可以在网络上找到自己所需要的资源,通过简单的操作计算机即可复制、下载。网络环境下未经授权无偿使用作品的行为不计其数,使用者不必花钱购买作品,将严重损害作者的权益。(二)区分合理使用与侵权复制困难1、私人复制界限模糊。网络上存在
    2023-06-08
    269人看过
  •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的新发展
    一、基本情况上世纪90年代末,北京市法院开始受理涉及网络的著作权案件,至今已将近十年。十年前,此类案件数量很少,类型单一,争议的难点主要集中在对数字化的作品是否保护、可否适用于网络环境等基础问题上。随着2001年10月《著作权法》的修订,以及2006年5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公布施行,尤其是近几年来,涉及网络的案件迅速增长且全面开花,已成为了北京市法院著作权纠纷案件审判、甚至可以说是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重要内容。(一)近三年来案件的受理情况据统计,2005年北京市法院共受理一审著作权案件1126件,其中网络著作权案件66件,占5.86%;2006年共受理一审著作权案件1555件,其中网络著作权案件85件,占5.47%;2007年共受理一审著作权案件1885件,其中网络著作权案件400件,占21.22%;2008年上半年共受理一审著作权案件1147件,其中网络著作权案件或者与网络有关的
    2023-06-08
    285人看过
  • 网络商标侵权数额如何认定,如何判定商标侵权行为
    一、网络商标侵权数额如何认定网络侵犯商标权的,侵权数额依据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获得利益难以确定的,按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
    2024-01-15
    192人看过
  • 商标侵权判决将如何下达
    1、如何发布商标侵权判决书?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判决;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作出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公开宣判。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送交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送交判决书。宣判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结婚。2。民事诉讼法中的送达方式及其适用。直接服务。又称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送达被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直接服务是最基本的服务方式。即可以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达,防止诉讼延误,保证诉讼顺利进行。2。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绝诉讼文书的,依法将诉讼文书置于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3。审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送达。委托服务与直接服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邮寄。是指人
    2023-05-31
    430人看过
  • 网络商标权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权
    商标侵权认定分为三步:第一步是收集证据,证据是决定案件结果的重要因素。权利人收集的侵权证据是否全面、准确、充分,直接关系到法院最终的事实认定和判决结果,也是计算损失赔偿的主要依据,对有效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起作用的,可以是侵权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是侵权人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侵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此,被侵权人可以选择侵权地或者侵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由于商标侵权案件的复杂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起诉。被侵权人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侵权人起诉时应注意以下几点:向人民法院起诉,并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检方应当有明确的被告人,即商标侵权人,有停止侵权、要求一定赔偿等具体的起诉请求,并有事实和理由,即:,起诉时应当附有注册商标的有关证明文件和证明侵权人存在侵权行为的证据材料等;起诉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和人民法院
    2023-05-02
    185人看过
  • 如何应对网络商标侵权问题
    网络商标侵权处理如下:1、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因为只有证据充足,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才能尽快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是侵权。因此,证据是影响案件处理的前提;2、要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专业人士会对案件进行初步分析,为把握诉讼策略和法律问题提供专业建议;3、制作投诉书或起诉书。制作投诉书或起诉书时,要注意事实和法律的有效结合,以便于案件的顺利进行。投诉书或起诉书是直接影响案件过程的最直接因素,建议由专业人员完成;4、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向法院起诉。什么是网络商标侵权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消费方式也在发生着变化。通过网络购买商品,已经成为很多人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但与此同时,网络商标侵权现象也急剧增加,如域名抢注侵犯商标权、网络广告和网络链接中的商标侵权等。由于网络的全球性、虚拟性和客观性并存,科技含量高等特点,使得对网络商标侵权的监管变得复杂。现行法律法规对网络商标侵权规定的缺失,也使得对网络
    2023-07-04
    491人看过
  • 如何理解环境污染中的共同侵权
    环境污染中的共同侵权的理解为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各方承担责任的大小,应当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如何理解环境污染中的共同侵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
    2022-07-16
    61人看过
换一批
#商标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标
    词条

    商标,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牌子,在社会生活中随处可见。商标的本质作用是区别商品的来源或服务的提供者。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 更多>

    #商标
    相关咨询
    • 网络环境下商标权的侵权行为是哪些,如何维权呢?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3-26
      软件著作权登记以前的法律、法规规定更多的是体现是便于政府的行政管理,所以带有强制的行政命令色彩。软件著作权登记需要支付一定的登记费用的,而且登记的程序还是比较烦琐的。现在著作权登记已经不再是强制的要求,但是著作权登记还是有一些现实的意义
    • 什么是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行为?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27
      软件著作权登记以前的法律、法规规定更多的是体现是便于政府的行政管理,所以带有强制的行政命令色彩。软件著作权登记需要支付一定的登记费用的,而且登记的程序还是比较烦琐的。现在著作权登记已经不再是强制的要求,但是著作权登记还是有一些现实的意义
    • 网站上使用他人商标是否侵权呢?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是怎样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7-25
      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可以定义为:未经商标权人同意,也不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理使用的情形,侵权人通过使用互联网相关技术,侵害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1.侵权主体的复杂性和隐蔽性:按类型划分:网络信息的发布者、网络信息的接收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三类。(二)网络环境中的商标侵权的特点1.侵权主体的复杂性和隐蔽性:按服务内容划分:单一型平台服务提供者,不参与具体的交易,如淘宝网。混合型平台服务提供者,参
    •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是怎样的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6-17
      我国网络出现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日益增多而且侵权方式及对象也呈多样化趋势: 1.将他人作品上载到互联网上,供互联网用户下载或浏览。一般来说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以传统介质形式承载的作品通过数字化过程上载到网站上供他人使用。 2.将已在互联网上的作品进行转载或复制。 3.为互联网上非法复制、发行作品提供辅助性服务的行为。 4.利用超链接技术,将其他网站的网页内容链接到自己的网页中,损害其他网站的相关
    • 网络环境下,网络环境下,作品或者文章在断开后出现了侵权如何处理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14
      2006年实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对网络链接的法律后果做了具体规定,该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在我国,无论设链者采取何种链接方式,只要被